【案情经过】
2025年7月7日21时30分许,被告支XX驾驶某SXXXXX小型轿车沿国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某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由原告蒋X甲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摩托车(车上搭乘蒋X乙、蒋X丙),造成三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支XX未保持安全距离,负事故全部责任,蒋X甲等人无责任。事故当日,蒋X甲被送往某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2天,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等,花费医疗费八千余元。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为蒋X甲垫付五千元,为另案原告蒋X乙垫付1.3万元,并支付了蒋X甲三轮车的维修费一千六百余元。因赔偿事宜未果,蒋X甲委托蒋梅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等共计3.9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原告蒋X甲的误工费是否应予支持。被告某保险公司抗辩称,蒋X甲已年满70周岁,未证明有劳动收入及误工损失,故拒绝赔偿误工费2.1万余元。第二,原告主张的车辆财产损失如何认定。保险公司主张已将案涉三轮车维修好并支付维修费一千六百余元,不认可原告主张的两千元财产损失。第三,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已被前期垫付用尽的情况下,超出限额的医疗费用及各项损失应如何由侵权人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予以确认。支XX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支XX承担。针对争议焦点,法院认定:1.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万余元,因交强险医疗限额已用尽,剩余五千七百余元由支XX赔偿;2. 误工费方面,蒋X甲虽年满70周岁,但在农村仍从事农业生产,靠自己劳作生活,法院参照农村居民标准支持误工费两千八百余元;3. 护理费、交通费合计三千六百余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4. 车辆损失方面,因保险公司已支付维修费且原告已提走车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车辆未修好,故不支持额外的车损诉请。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蒋X甲六千四百余元;支XX赔偿蒋X甲五千七百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