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11月17日,支X驾驶无号牌三轮轻便摩托车左转弯时,与梁X驾驶的某AXXXXX轻型货车相撞,后货车驶入对向车道又与胡X驾驶的某AXXXXX小型客车相撞,造成胡X等人受伤及三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支X负主要责任,梁X负次要责任。胡X受伤后住院治疗59天,各项损失合计5.8万余元。胡X遂诉至法院,要求各方赔偿其损失9万余元。一审法院(2026)某法民初第XX号判决认为,支X驾驶的车辆客观上无法投保交强险,判决由承保梁X车辆的某保险公司永州XX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胡X2.6万余元,支X按70%责任比例赔偿胡X1.6万余元。某保险公司永州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案号为(2026)某法民终第XX号。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支X应否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永州XX公司主张,支X无证驾驶且未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与保险公司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支X答辩称,其驾驶的车辆因客观原因无法投保交强险,不具有可归责性,一审判决符合公平原则。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但该规定的适用应以投保义务人“能够投保而未投保”为前提。本案中,支X驾驶的三轮轻便摩托车虽具备机动车危险性,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未将其纳入机动车范畴管理,客观上不具备购买交强险的条件。无法投保的后果并非支X主观意愿所致,不能苛求其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根据“法不强人所难”的法理,支X对未投保交强险不具有侵权法上的可归责性。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