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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梅律师代理支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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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蒋梅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面对保险公司要求支某在交强险内先行赔付的上诉主张,蒋梅律师精准捕捉到“车辆客观无法投保”这一核心事实。她积极指导当事人收集机动车查验告知单及车辆状况视频等关键证据,有力证明了涉案车辆不具备投保交强险的客观条件。在庭审中,蒋梅律师紧扣“法不强人所难”的法理,深入论证支某主观上无过错、不具有侵权法上的可归责性。其专业的法律分析与严密的逻辑论证,成功说服二审法院采纳答辩意见,最终促成法院维持原判,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当事人承担不合理的加重赔偿责任。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5年11月17日,支X驾驶无号牌三轮轻便摩托车左转弯时,与梁X驾驶的某AXXXXX轻型货车相撞,后货车驶入对向车道又与胡X驾驶的某AXXXXX小型客车相撞,造成胡X等人受伤及三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支X负主要责任,梁X负次要责任。胡X受伤后住院治疗59天,各项损失合计5.8万余元。胡X遂诉至法院,要求各方赔偿其损失9万余元。一审法院(2026)某法民初第XX号判决认为,支X驾驶的车辆客观上无法投保交强险,判决由承保梁X车辆的某保险公司永州XX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胡X2.6万余元,支X按70%责任比例赔偿胡X1.6万余元。某保险公司永州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案号为(2026)某法民终第XX号。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支X应否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永州XX公司主张,支X无证驾驶且未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与保险公司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支X答辩称,其驾驶的车辆因客观原因无法投保交强险,不具有可归责性,一审判决符合公平原则。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但该规定的适用应以投保义务人“能够投保而未投保”为前提。本案中,支X驾驶的三轮轻便摩托车虽具备机动车危险性,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未将其纳入机动车范畴管理,客观上不具备购买交强险的条件。无法投保的后果并非支X主观意愿所致,不能苛求其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根据“法不强人所难”的法理,支X对未投保交强险不具有侵权法上的可归责性。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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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过人性的幽暗,也见证过绝境后的重生。 作为女性律师,我比男性多了一份对家长里短的耐心,但在底线问题上,我寸步不让。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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