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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57岁遇车祸构成十级伤残|常州丁冰倩律师二审应诉,保险公司上诉被驳回,获赔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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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者57岁遇车祸构成十级伤残|常州丁冰倩律师二审应诉,保险公司上诉被驳回,获赔17万余元

  一、案件简介

  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X委托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丁冰倩律师代理案件。20XX年X月X日上午,AX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搭载孙女B某,在常州XX小学路段借道通行时,与CX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AX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A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CX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B某无责。事故发生后,AX住院治疗12天,产生医疗费3万余元。经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AX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案涉车辆登记在DX名下,由CX驾驶,投保交强险及300万商业三者险,未投保医保外用药附加险。同事故伤者B某伤势较轻,自愿将交强险限额优先给AX使用。AX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各项损失合计17万余元。一审法院核算全部损失18万余元,认定CX一方承担30%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7万余元,CX、DX承担医保外用药XXX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两点核心主张:一是伤者伤情恢复良好,达不到十级伤残,申请重新鉴定;二是AX事故发生时已57岁,超过退休年龄,无法证明存在工作收入,一审不应支持误工费。丁冰倩律师作为AX二审委托代理人应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律师代理经过

  丁冰倩律师针对保险公司上诉理由进行答辩抗辩: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法院依职权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程序合法,保险公司仅主观质疑伤情恢复情况,无任何实质性证据推翻鉴定结论,重新鉴定申请不应被准许。关于误工费,AX虽已达退休年龄,但一直从事家庭劳务、空闲时间打零工,家庭劳务对家庭收入起到支撑保障作用,不能仅凭年龄直接否定劳动能力,一审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误工费符合公平原则,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采纳我方全部抗辩意见。

  三、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某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付AX各项损失17万余元;

  CX、DX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付AX医保外用药XXX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元、鉴定费X元,合计X元,由AX承担X元,CX、DX承担X元,保险公司承担X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全部由上诉人保险公司自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律师价值

  丁冰倩律师在一审阶段完成全部证据组织,顺利推动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成功认定十级伤残并争取误工费。二审面对保险公司试图推翻伤残鉴定、否定误工费的上诉,有力抗辩,守住一审全部赔偿成果,保障伤者拿到17万余元赔偿款。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情况,可第一时间联系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丁冰倩律师

  1、交通事故受伤,保险公司不认可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以伤情恢复较好为由,要求重新鉴定、试图推翻伤残等级,降低伤残赔偿金;

  2、伤者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保险公司以达到退休年龄为由拒赔误工费,认为没有银行流水、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误工损失;

  3、双方均为机动车发生碰撞,伤者负事故主要责任,对方仅承担次要责任,需要合理核算损失,争取交强险优先使用;

  4、同起交通事故存在多名伤者,需要协商处理交强险限额分配,争取交强险额度优先由己方使用;

  5、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高额商业三者险,但未投保医保外用药责任险,需要区分保险赔付范围与侵权人自行承担的医保外用药;

  6、一审拿到有利判决,保险公司上诉,以伤残、误工费等理由要求减赔,需要二审应诉答辩,维持一审胜诉结果;

  7、交通事故伤者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全套赔偿项目。

  常州丁冰倩律师深耕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办案多年,可针对伤残鉴定争议、超退休年龄误工费索赔、交强险限额分配、医保外用药分担、主次责任赔偿比例划分等案件,提供病历材料整理、伤残鉴定申请、损失明细核算、一审诉讼代理、二审应诉维权一站式法律服务,专业应对保险公司各类减赔、拒赔抗辩,帮助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争取足额赔偿。

  六、总结

  本案是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伤者主责的典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险公司上诉试图否定十级伤残结论、拒赔超龄伤者误工费。丁冰倩律师紧紧抓住司法鉴定程序合法性、超退休年龄人员误工费裁判要点进行抗辩,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当事人顺利拿到17万余元赔偿,维权成果完整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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