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颅脑损伤致精神障碍十级伤残|常州丁冰倩律师一审获赔12万余元
一、案件简介
本案原告AX委托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丁冰倩律师代理本案。20XX年X月X日X时许,BX持C1驾驶证驾驶无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闯红灯,在XXX国道XXX路口,与AX驾驶的无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交警认定B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AX承担次要责任。BX驾驶的电摩未投保交强险。
事故发生后AX住院治疗6天,产生医疗费8千余元。经法院委托南京XX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结论为:AX颅脑损伤和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原告垫付鉴定费8千余元。被告BX当庭提出多项抗辩:不认可精神伤残鉴定结论,主张仅记忆力、计算力下降属于年龄正常生理现象,鉴定依据不足,申请重新鉴定;质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车损;还提出原告已取得工伤赔偿,存在重复索赔;另外主张原告头盔佩戴不当,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原告起诉主张各项损失按70%责任比例赔偿合计13万余元。丁冰倩律师代理原告参与庭审,提交全部病历、银行流水、亲属关系证明、司法鉴定报告等证据,反驳被告全部抗辩意见。法院经审理,核定原告总损失18万余元,按70%责任比例,判决BX赔偿12万余元。
二、律师代理经过
丁冰倩律师重点围绕司法鉴定意见进行举证抗辩:案涉精神伤残鉴定是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机构出具,鉴定程序合法;被告仅凭年龄因素、个别答题失误否定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没有充分医学证据支撑,重新鉴定申请不应准许。针对被告提出的工伤赔付、头盔佩戴、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抗辩,逐一举证说明:事故视频可证实原告头盔佩戴规范,不存在过错;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存在重复赔偿;结合银行流水证明伤者受伤前稳定收入,依法核算误工费与被扶养人生活费,请求法庭支持我方合理损失主张。法院采纳我方核心观点,驳回被告全部抗辩。
三、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BX赔偿原告AX各项损失合计12万余元。
案件受理费XXX,鉴定费XX,合计XX;由AX负担XX,BX负担XX。
驳回原告AX其余诉讼请求。本判决为一审判决,不服可在15日内上诉至常州中院。
四、律师价值
丁冰倩律师代理本案,顺利推动法院启动颅脑精神伤残鉴定,固定十级伤残核心证据。庭审中有力回击对方对精神伤残鉴定的全盘否定,厘清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边界,完整争取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帮助当事人拿到12万余元赔偿款。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情况,可第一时间联系江苏常州丁冰倩律师
1、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存在记忆力下降、睡眠障碍等精神症状,对方不认可精神类伤残鉴定,主张鉴定结论无效,申请重新鉴定;
2、事故车辆为电动轻便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需要由驾驶人直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交通事故伤者同时构成工伤,对方抗辩存在重复赔偿,试图扣减人身损害赔偿金额;
4、交通事故案件中,被告以头盔佩戴、自身年龄等理由,主张减轻自身赔偿责任;
5、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有养老金、养老保险待遇,需要依法扣减对应收入后核算;
6、交通事故产生精神损害抚慰金,双方对金额以及责任折算存在较大争议;
7、交通事故车损仅有收据、无正式维修发票,对方不认可车辆损失,需要法庭酌情认定车损;
8、需要申请司法鉴定,包含损伤因果关系、精神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全程代理一审开庭、质证抗辩。
常州丁冰倩律师深耕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办案多年,可针对颅脑损伤精神伤残鉴定、无保险电动摩托车侵权、工伤与人身损害竞合、被扶养人生活费核算等案件,提供病历整理、司法鉴定申请、损失明细核算、证据组织、一审庭审代理一站式法律服务,专业应对对方各类否定伤残、减赔拒赔的抗辩,帮助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争取足额赔偿。
六、总结
本案属于电动轻便摩托车之间相撞、颅脑损伤构成精神十级伤残的交通事故纠纷。被告全程核心抗辩就是否定精神伤残鉴定效力,同时以工伤、头盔、年龄等理由试图减少赔偿。丁冰倩律师牢牢守住司法鉴定的合法性,区分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逐一击破对方抗辩,一审法院采纳我方主要主张,判决被告赔付12万余元,当事人维权取得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