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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陈萍律师代理郑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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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量刑一年二个月且不适用缓刑。陈萍律师精准挖掘当事人从犯、坦白、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开展专业辩护,争取从轻处罚。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作出轻判,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刑事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3年12月12日,古某甲驾车带被告人杨XX、郑XX从某市前往某市。在明知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收取犯罪所得的情况下,经古某甲介绍,杨XX通过微信将二人银行卡提供给某甲、梁XX用于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及配合取现,约定每单取现返还500至1000元好处费。12月13日,郑XX名下某银行卡收到被害人林XX被诈骗资金5.1万余元。随后,郑XX、杨XX与古某甲三人驾车到附近某银行分三笔先后取现4.6万元、1900元、3000元,并将资金交给梁XX,郑XX从中获利1500余元。12月14日,杨XX名下某银行卡收到林XX被诈骗资金5.1万余元。杨XX将部分资金转账并取现共计5万余元,交由古某甲转交梁XX,杨XX获利1900余元。2024年4月25日,二人主动投案。案发后,郑XX退出全部违法所得16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郑XX的量刑情节及缓刑适用问题。公诉机关指控郑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为其虽主动投案但未及时供述,属坦白,系从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不适用缓刑。辩护人陈萍律师提出,郑XX归案后如实供述作案过程,应认定为自首;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经审查认为,郑XX虽主动投案,但在公安机关掌握主要犯罪事实后才如实供述,依法不构成自首,但构成坦白;其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认罪认罚,可酌情从宽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郑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鉴于郑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又再次故意犯罪,积极配合他人转移涉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造成严重后果,适用缓刑不足以体现刑罚的惩戒功能,故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适用缓刑的意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郑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1500余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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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萍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江西南昌大学毕业,江西抚州人。自2002年取得司法考试资格从事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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