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装饰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及装饰工程相关义务,但被告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拖欠货款21.1万余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某装饰公司委托河南鑫汇盈律师事务所刘某律师及罗某实习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法院(案号:(2025)某法民初字第25959号)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1.1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及原告是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二是被告拖欠货款的具体金额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三是被告的付款能力及分期还款方案的可行性。在庭审及调解过程中,被告对拖欠货款的事实基本予以认可,但辩称公司目前资金周转困难,无法一次性全额支付21.1万余元货款,希望能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并分期支付。原告则坚持要求被告尽快还款,以弥补公司的资金损失。刘某律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从证据链条的完整性、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诉讼成本等角度,向被告释法说理,同时结合被告的实际经营状况,引导双方寻求利益平衡点。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某科技公司应支付原告某装饰公司货款共计15.1万余元。被告分12期支付,自2025年12月30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止,每月月底前分别支付1.1万余元至1.5万元不等的款项;二、若被告任何一期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原告有权就剩余未支付全部货款本金及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25年12月3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减半收取计一千余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千余元。上述协议经法院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