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继承人凌XX与配偶孙XX育有四名子女:孙XX、孙XX、孙XX、孙XX。家庭曾共同出资建设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后该房屋纳入城市更新项目。2019年至2021年间,家庭成员多次签订分配方案及协议,确认凌XX享有130平方米及50平方米回迁房权益。2022年6月凌XX去世后,孙XX持有一份落款日期为2022年5月30日的《房产遗嘱声明书》,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主张上述权益由其单独继承。孙XX、孙XX提出异议致使公证中止。因协商未果,孙XX、孙XX委托马延律师等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遗嘱无效并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房产遗嘱声明书》的效力及遗产范围。
孙XX及孙XX主张,遗嘱系凌XX真实意思表示,虽因凌XX癌症晚期手抖由孙XX辅助签字,但有两名见证人全程见证,应属有效。
马延律师代理孙XX、孙XX发表核心代理意见:第一,经司法鉴定,遗嘱上“凌XX”签名非其本人所写,指纹模糊无法鉴定,形式要件存在重大瑕疵;第二,该遗嘱为打印遗嘱,见证人未依法注明年、月、日,且记载地点与实际立遗嘱地点不符;第三,两名见证人关于凌XX精神状态及签字过程的陈述存在明显矛盾,且未提供录音录像等证据,无法证明凌XX在立遗嘱时具备独立表达能力并完全理解遗嘱内容;第四,案涉回迁房权益系家庭协议确认的凌XX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在遗嘱无效时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遗嘱属打印遗嘱,经鉴定签名非凌XX本人所写,且见证人未注明日期、地点有误、证言相互矛盾。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凌XX对已打印好的遗嘱内容完全理解并确认,故认定该《房产遗嘱声明书》无效。案涉回迁房权益属凌XX个人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案涉《房产遗嘱声明书》无效;凌XX名下的回迁房权益由孙XX、孙XX、孙XX、孙XX、孙XX各法定继承20%份额。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由各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