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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马延律师成功案例|打印遗嘱签名非本人、见证人未注日期,法院认定遗嘱无效,回迁房权益由五名继承人各继承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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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延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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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马延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审查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对方主张的“代签遗嘱”,马延律师精准锁定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果断申请笔迹鉴定并成功推翻遗嘱真实性。庭审中,律师通过细致盘问见证人,揭露其证言在立遗嘱人精神状态及签字细节上的矛盾,彻底击溃对方“实质重于形式”的抗辩。同时,律师准确界定遗产范围,厘清家庭协议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边界,最终成功确认遗嘱无效,维护了委托人合法的法定继承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被继承人凌XX与配偶孙XX育有四名子女:孙XX、孙XX、孙XX、孙XX。家庭曾共同出资建设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后该房屋纳入城市更新项目。2019年至2021年间,家庭成员多次签订分配方案及协议,确认凌XX享有130平方米及50平方米回迁房权益。2022年6月凌XX去世后,孙XX持有一份落款日期为2022年5月30日的《房产遗嘱声明书》,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主张上述权益由其单独继承。孙XX、孙XX提出异议致使公证中止。因协商未果,孙XX、孙XX委托马延律师等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遗嘱无效并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房产遗嘱声明书》的效力及遗产范围。

孙XX及孙XX主张,遗嘱系凌XX真实意思表示,虽因凌XX癌症晚期手抖由孙XX辅助签字,但有两名见证人全程见证,应属有效。

马延律师代理孙XX、孙XX发表核心代理意见:第一,经司法鉴定,遗嘱上“凌XX”签名非其本人所写,指纹模糊无法鉴定,形式要件存在重大瑕疵;第二,该遗嘱为打印遗嘱,见证人未依法注明年、月、日,且记载地点与实际立遗嘱地点不符;第三,两名见证人关于凌XX精神状态及签字过程的陈述存在明显矛盾,且未提供录音录像等证据,无法证明凌XX在立遗嘱时具备独立表达能力并完全理解遗嘱内容;第四,案涉回迁房权益系家庭协议确认的凌XX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在遗嘱无效时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遗嘱属打印遗嘱,经鉴定签名非凌XX本人所写,且见证人未注明日期、地点有误、证言相互矛盾。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凌XX对已打印好的遗嘱内容完全理解并确认,故认定该《房产遗嘱声明书》无效。案涉回迁房权益属凌XX个人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案涉《房产遗嘱声明书》无效;凌XX名下的回迁房权益由孙XX、孙XX、孙XX、孙XX、孙XX各法定继承20%份额。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由各方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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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延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广东格德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2018年正式执业,拥有8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持有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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