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3月7日,原告刘XX与被告李XX签订《代办报名协议》,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由二类轮机长升级为一类轮机长相关培训,培训费5.5万余元,原告需于当日支付2.7万余元,其余待考试合格后支付。原告于同日向被告微信转账2.7万余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仅于2023年安排原告前往某地参加一次培训,此后未再安排任何考试或服务。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及其公司客服承诺退还款项,但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退还任何款项。原告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居小森律师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协议、退还服务费2.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等。被告李X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代办报名协议》是否应当解除;二、被告是否应当退还原告培训费用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履行培训及考试事宜,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理应解除合同并退还款项。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支付款项后,被告理应提供培训及考试等相关服务,但被告未履行协议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被告违约致使原告签订协议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协议并退还款项的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被告未履行协议义务引起纠纷,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报名费2.7万余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原告签订协议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协议的请求亦予以支持。法院于2026年7月1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案涉协议自该日起解除。最终法院判决:一、原告刘XX与被告李XX于2023年3月7日签订的《代办报名协议》于2026年7月1日解除;二、被告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XX报名费2.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7万余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五百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