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向XX与丁X甲均为某公司股东。2014年4月7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XX向丁X甲借款30万元,期限3个月,并约定了逾期违约金。2018年7月29日,双方进行结算,向XX出具《欠条》,确认欠丁X甲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45.9万元,另欠承包费19.2万元及垫付费用11.9万余元,合计107万余元。双方协商由向XX一次性支付80万元,定于2019年2月1日前付清,并以向XX持有的某公司30%股权作为抵押。同日,丁X甲、向XX与丁X甲之子丁X乙签订《债权转让三方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X乙。
2025年7月1日,丁X甲与丁X乙签订《债权转让撤销确认书》,撤销债权转让。2025年8月8日,丁X甲电话催款,向XX回复“嗯,嗯,好”。随后丁X甲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向XX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高额利息。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向XX出具《欠条》确认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法院按《欠条》中80万元占总欠款107万余元的比例,折算借款本金为22.4万余元,并依法调整利息标准,判决向XX偿还本金22.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向X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金无及律师提起上诉,主张借款未实际交付、《欠条》系受胁迫签订、债权转让撤销未通知债务人、诉讼时效已届满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丁X甲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即债权转让撤销未通知债务人是否影响其原告资格;二是向XX的诉讼时效抗辩能否成立,即其电话中的应答是否构成同意履行义务;三是向XX是否应偿还案涉款项,若偿还具体数额如何确定,案涉款项究竟是借款还是承包费;四是本案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嫌疑。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主体资格,债权转让撤销经受让人丁X乙同意即发生效力,且丁X乙明确表示放弃权利,丁X甲主体适格。关于诉讼时效,向XX在时效届满后回复“好的”,构成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抗辩不成立。关于还款责任,双方存在真实经济往来,有《借款合同》《欠条》及聊天记录等证据印证,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一审按比例折算本金及确定的利息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虚假诉讼,双方确有真实债权债务关系,不构成虚假诉讼。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