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经营部系专业从事广告物料设计、制作、安装的经营主体。被告陈X因经营所需,于2026年1月1日与某经营部先后签订两份《广告物料制作合同》,约定由某经营部为陈X制作、安装店面门头发光字、墙面广告等各类广告物料。合同明确约定了物料规格、制作期限、费用金额、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并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为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全部合理费用,争议由某法院管辖。第一份合同约定总费用8000余元,陈X应于2026年2月12日前结清;第二份合同约定总费用1.2万余元,陈X预付定金3000元后,剩余9000余元应于2026年2月12日前结清。合同签订后,某经营部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陈X除支付3000元定金外,剩余1.8万余元至今未支付。某经营部经营者孙某通过微信多次催要,陈X以生意差、装修款未到位等理由拖延。某经营部催要未果,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支付律师费300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某法院依法裁定对陈X名下合计2.2万余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陈X是否构成违约及应承担的定作款金额;二、原告某经营部主张的利息、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焦点一,某经营部与陈X之间成立合法的定作合同法律关系。某经营部按约完成合同项下义务后,依法有权获得报酬。陈X仅支付3000元定金,经催要后剩余定作款未及时给付,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支付定作费1.8万余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针对焦点二,某经营部主张的利息实际为资金占用损失,以1.8万余元为基数,自逾期次日即2026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计算,于法有据。关于律师费3000元,因双方合同有明确约定,予以支持;关于保全保险费500元,因合同未作明确约定,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经营部支付定作款1.8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2026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8万余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计算);
二、被告陈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经营部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驳回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余元,保全费200余元,合计400余元,由被告陈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