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餐饮公司经核准拥有第XXXXX号“MINCOCO”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咖啡馆、茶馆等服务。原告发现被告刘XX经营的某奶茶店在门头招牌、店内装饰、菜单、饮料杯及流水单上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原告通过公证保全了相关证据,并发现店内展示有被告某品牌公司出具的《授权证书》。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8万余元。
【争议焦点】
被告刘XX抗辩称,涉案标识系第三人覃XX运作,覃XX向其提供了商标注册证及《授权证书》,且双方约定经营风险由覃XX承担,其在收到律师函后已停止使用。被告某品牌公司抗辩称,《授权证书》上的公章并非其真实备案公章,系覃XX自行伪造加盖,公司未与刘XX产生任何法律关系,并非适格被告。第三人覃XX述称,《授权证书》系从案外某餐饮管理公司获取,公章系其找设计师制作。法院归纳争议焦点为:刘XX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免责抗辩是否成立;某品牌公司是否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赔偿数额的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其为涉案商标权利人。刘XX经营的奶茶店与原告商标核定服务类似,其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属于商标性使用,构成侵权。关于免责抗辩,刘XX提交的《授权证书》所盖公章与某品牌公司真实公章在文字排布上存在明显差异,且覃XX自认公章系伪造,故刘XX未获合法授权,抗辩不成立。因无证据证明某品牌公司参与侵权,原告要求其担责缺乏依据。鉴于涉案店铺已注销,停止侵权诉请已实现。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性质及维权合理开支,酌定赔偿数额。最终判决:刘XX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