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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代理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获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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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林智敏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诉讼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林律师指导客户通过公证程序全面固定了被告侵权及虚假授权的证据链条,为案件胜诉奠定坚实基础。其次,在庭审策略上,针对被告提出的“合法授权”抗辩,林律师敏锐抓住《授权证书》公章伪造这一核心破绽,结合第三人自认,成功击溃被告免责主张。最后,在赔偿主张上,林律师充分论证了维权合理开支的必要性,促使法院支持了酌定赔偿金额,最大化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餐饮公司经核准拥有第XXXXX号“MINCOCO”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咖啡馆、茶馆等服务。原告发现被告刘XX经营的某奶茶店在门头招牌、店内装饰、菜单、饮料杯及流水单上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原告通过公证保全了相关证据,并发现店内展示有被告某品牌公司出具的《授权证书》。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8万余元。

 

【争议焦点】

被告刘XX抗辩称,涉案标识系第三人覃XX运作,覃XX向其提供了商标注册证及《授权证书》,且双方约定经营风险由覃XX承担,其在收到律师函后已停止使用。被告某品牌公司抗辩称,《授权证书》上的公章并非其真实备案公章,系覃XX自行伪造加盖,公司未与刘XX产生任何法律关系,并非适格被告。第三人覃XX述称,《授权证书》系从案外某餐饮管理公司获取,公章系其找设计师制作。法院归纳争议焦点为:刘XX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免责抗辩是否成立;某品牌公司是否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赔偿数额的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其为涉案商标权利人。刘XX经营的奶茶店与原告商标核定服务类似,其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属于商标性使用,构成侵权。关于免责抗辩,刘XX提交的《授权证书》所盖公章与某品牌公司真实公章在文字排布上存在明显差异,且覃XX自认公章系伪造,故刘XX未获合法授权,抗辩不成立。因无证据证明某品牌公司参与侵权,原告要求其担责缺乏依据。鉴于涉案店铺已注销,停止侵权诉请已实现。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性质及维权合理开支,酌定赔偿数额。最终判决:刘XX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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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简介 林智敏律师,中共党员,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管理一支 15 至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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