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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宋晓律师促成三方调解并司法确认,当事人获赔 22.8 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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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律师充分发挥非诉化解能力,梳理各项赔偿明细,平衡受害方诉求与保险理赔规则,促成伤者、侵权人、保险公司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在司法确认阶段严格审核条款合法性,使调解文书具备强制执行力,快速办结案件,为当事人节省诉讼时间与成本。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王X甲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及车辆受损,与侵权人薛XX及肇事车辆承保公司某保险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就赔偿事宜产生纠纷。为高效、妥善化解矛盾,三方于2025年9月18日在某调解中心的主持下开展调解工作。宋晓律师作为王X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面介入并指导调解进程。经多轮沟通与协商,三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某保险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王X甲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车辆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21.9万余元;薛XX赔偿王X甲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九千余元。上述赔偿款项均约定于2025年10月18日之前给付完毕。同时,王X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随后,三方共同向某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争议焦点】

本案系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审查的核心焦点在于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具体而言,一是审查各方当事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调解协议是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有无欺诈、胁迫等情形;二是审查协议约定的赔偿项目及金额计算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保险理赔与个人赔偿的责任划分是否清晰合理;三是审查王X甲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是否出于自愿且未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宋晓律师在审查过程中,向法庭充分阐述了调解的自愿原则,并提供了详实的赔偿计算依据,证明协议内容合法合规。

 

【裁判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X甲、薛XX、某保险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王X甲、薛XX、某保险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经某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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