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田X、任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任X曾受聘于某公司担任总经理。任职期间,任X累计拖欠公司款项45万余元。经离职清算核对,田X自愿向某公司出具借条,载明借款16万元,并约定用班车费抵清。后某公司核算田X名下车辆班车费共计2.7万余元,抵销后剩余欠款13万余元。某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田X偿还借款13万余元及利息,任X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中,某公司提交银行回单、考勤表、微信记录及录音等证据,证明田X名下车辆收支及出具借条的真实意愿。录音显示,田X认可出具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任X答辩称,16万元系其个人使用,让田X出具借条仅为平账,手印系其本人所按。田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借款主体的认定。田X出具借条,与某公司成立借款合同关系。任X主张借款系其个人使用,但其在借款人处捺手印的行为亦构成借款合意,且无证据证明某公司出借款项时知情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一致,故田X、任X与某公司共同成立借款关系。二、剩余借款本金的认定。借条载明借款16万元,约定用班车费抵清。某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应给付田X班车费2.7万余元,抵销后剩余欠款13万余元。任X虽对证据有异议,但其陈述的司机工资与加油费与证据基本一致,且该金额系某公司自认的还款金额,法院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X、任X与某公司成立借款关系,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剩余本金,扣除班车费抵销部分,某公司主张的13万余元合理合法。关于利息,法院对起算时间及利率依法予以调整。最终法院判决:一、田X、任X共同偿还某公司借款13万余元;二、田X、任X共同支付逾期利息(以13万余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自2026年2月24日起算);三、驳回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田X、任X各负担1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