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徐XX与被告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签订《某小区部分地块楼房内部购房协议》,约定原告全款购买被告开发的某小区房屋,总价218万余元。2017年5月5日及6月8日,原告分两笔支付了170万元和48万余元购房款,被告出具了全额收条。2024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实际交付的房屋楼层、房号均发生实质性变更,且未事先告知或征得同意。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协议,返还购房款218万余元及利息、购房差价7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交付房屋房号变更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及应否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同意擅自变更房屋楼层和房号,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退款、赔偿差价及违约金的责任。被告辩称,交付房屋的面积、朝向未变,能满足原告利益,原告无实际损失;且根据协议约定,原告明知土地手续不齐等不确定因素,自愿承担风险,最终房号应以实际交付为准。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原告收房,并认为原告主张的差价、利息和违约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甚至提出因房价下跌原告反而避免了40余万元损失。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原告王XX、徐XX与被告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签订的内部购房协议;二、被告某公司于2026年5月21日前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218万余元并给付违约损失40万元,分两笔给付:第一笔于2026年2月10日前给付129万余元,第二笔于2026年5月21日前给付129万余元。若第一笔未按期足额给付,原告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需就未支付款项支付利息;三、涉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互不再纠。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