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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江律师代理继承析产案部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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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策略。面对复杂的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与分家析产交织的难题,江律师精准梳理了涉案多套房屋的建设历史与出资脉络。在二审中,江律师敏锐指出一审判决在2至4号房屋分割上的逻辑矛盾,即认定被上诉人无取得物权意思表示却仍分配较大面积。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法理分析,江律师成功说服二审法院调整分割比例,为当事人争取到增加15平方米的财产权益,最大化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家事纠纷处理功底。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乔X戊与刘XX系夫妻,育有乔X己、乔X庚、乔X甲、乔X乙、乔X丙、乔X丁六名子女。二人先后去世,留有某市某区某路某号院内多处房屋。长子乔X己长期主持家庭事务,照顾母亲及残疾弟弟乔X甲。乔X己与妻子桑X先后去世,其女乔X主张代位继承。次子乔X庚之子乔X辛明确表示放弃继承。

因遗产分割产生争议,乔X甲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院内1号房屋及3号房屋内两间老房为遗产,结合乔X己尽较多赡养义务及乔X甲残疾情况,对二人予以多分。对于2至4号房屋,认定由乔X己主持建设并主要出资,乔X乙等三人有部分出资,判决乔X乙等三人各分得15平方米。5至7号房屋推定为乔X己建设。8号房屋归乔X甲。

乔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2至7号房屋均为乔X己所建,应归其继承,3号房屋内老房为乔X己婚房,亦应归其所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院落内遗产范围的认定及房屋分割比例的确定。具体包括:3号房屋内老房是否属于乔X己个人财产;2至4号房屋中乔X乙等三人的出资性质及应分得的房屋面积。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1号房屋及3号房屋内老房属于乔X戊与刘XX的遗产,一审对乔X己和乔X甲多分遗产裁量适当。乔X主张3号房屋内老房为乔X己婚房,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2至4号房屋,虽由乔X己主持建设并主要出资,乔X乙等三人有部分出资,但建房目的系改善母亲、残疾弟弟及乔X己三方住房条件,乔X乙等三人并无出资并取得房屋物权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酌定三人各分得15平方米不当,二审依法予以调整。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关于1号、3号老房及5至8号房屋的判决项;撤销一审关于2至4号房屋的判决项;改判2至4号房屋由乔X享有53.57平方米财产权益,乔X甲享有30平方米,乔X乙、乔X丙、乔X丁各享有10平方米。驳回乔X其他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万余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余元,由各方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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