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乔X戊与刘XX系夫妻,育有乔X己、乔X庚、乔X甲、乔X乙、乔X丙、乔X丁六名子女。二人先后去世,留有某市某区某路某号院内多处房屋。长子乔X己长期主持家庭事务,照顾母亲及残疾弟弟乔X甲。乔X己与妻子桑X先后去世,其女乔X主张代位继承。次子乔X庚之子乔X辛明确表示放弃继承。
因遗产分割产生争议,乔X甲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院内1号房屋及3号房屋内两间老房为遗产,结合乔X己尽较多赡养义务及乔X甲残疾情况,对二人予以多分。对于2至4号房屋,认定由乔X己主持建设并主要出资,乔X乙等三人有部分出资,判决乔X乙等三人各分得15平方米。5至7号房屋推定为乔X己建设。8号房屋归乔X甲。
乔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2至7号房屋均为乔X己所建,应归其继承,3号房屋内老房为乔X己婚房,亦应归其所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院落内遗产范围的认定及房屋分割比例的确定。具体包括:3号房屋内老房是否属于乔X己个人财产;2至4号房屋中乔X乙等三人的出资性质及应分得的房屋面积。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1号房屋及3号房屋内老房属于乔X戊与刘XX的遗产,一审对乔X己和乔X甲多分遗产裁量适当。乔X主张3号房屋内老房为乔X己婚房,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2至4号房屋,虽由乔X己主持建设并主要出资,乔X乙等三人有部分出资,但建房目的系改善母亲、残疾弟弟及乔X己三方住房条件,乔X乙等三人并无出资并取得房屋物权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酌定三人各分得15平方米不当,二审依法予以调整。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关于1号、3号老房及5至8号房屋的判决项;撤销一审关于2至4号房屋的判决项;改判2至4号房屋由乔X享有53.57平方米财产权益,乔X甲享有30平方米,乔X乙、乔X丙、乔X丁各享有10平方米。驳回乔X其他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万余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余元,由各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