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2月13日12时许,贾X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某市某区某路左转弯时,碰撞卢X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车牌号:某AXXXXX),造成卢X受伤及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贾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卢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卢X被送往某医院就诊,诊断为右侧肋骨骨折、胸骨骨折等。涉案电动三轮车在某公司温州XX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综合保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2万元,含意外医疗2万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3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2023年11月,经某鉴定所鉴定,卢X误工期9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45日。因协商未果,卢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郑某、陈巧巧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贾X赔偿各项损失3.1万余元,某公司温州XX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卢X的肋骨骨折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对此提出质疑;第二,某公司温州XX司主张按照10%-15%的比例核减非医保医疗费用,是否应予支持;第三,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的具体计算标准及金额是否合理,以及两被告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因果关系,鉴定意见已认定肋骨骨折与事故相关,且事发当日影像报告显示局部骨皮质皱褶样改变,原告关于骨折当天未必能完全显现的述称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采信。关于医疗费核减,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医疗费超出诊疗指南或医保标准,故对其核减意见不予采纳。法院依法核定卢X的医疗费1100余元、营养费1300余元、误工费1.8万余元、护理费4500余元、交通费300元及鉴定费700元,各项损失总计2.6万余元。因涉案车辆投保了非机动车综合保险,某公司温州XX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2万余元(扣除20%免赔率),超出部分及鉴定费共计5800余元由贾X负责赔偿。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温州XX司赔偿卢X2万余元;贾X赔偿卢X5800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余元,由卢X负担40余元,贾X负担2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