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7月上旬,某公司在某市某区某路进行天然气管道工程施工。施工完毕后,施工人员未将开挖的道路进行回填修复,亦未对工地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2021年8月11日21时许,原告胡X甲骑电瓶车途径该路段时,被施工遗留的坑洼绊倒导致受伤。事故发生后,胡X甲被急救车送至某医院医治,经诊断为“创伤性硬膜下出血、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颧弓骨折、多发肋骨骨折”等。胡X甲认为,某公司在管道施工后未对路面进行及时修复,某镇政府、某交通局也未对道路的损坏尽到必要的监管职责,导致本案事故发生,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6万余元。诉讼中,胡X甲申请撤回对某镇政府、某交通局的起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在道路施工后未及时回填修复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与胡X甲摔倒受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某公司是否应当对胡X甲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或主要赔偿责任;以及各项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与合理性。某公司作为施工方,在公共场所挖掘道路,负有法定的安全警示和防护义务,其未尽到该义务导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某公司自愿于2022年9月7日前一次性支付胡X甲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元;二、若某公司逾期支付或不完全支付上述款项,胡X甲有权就剩余未支付款项及违约金2万元立即申请法院一次性强制执行;三、胡X甲自愿放弃对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案结事了;四、案件受理费一千元,减半收取五百元,由某公司负担。该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并经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