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X系某中学学生,与被告段XX、王XX、王XX系同班同学。2019年下半年至2021年5月期间,张XX在校期间长期遭受三被告拍脸、扒裤子、抢夺10元至50元零花钱等欺凌行为。三被告的行为严重贬损了张XX的人格尊严,使其长期处于精神高压下。2021年5月,张XX因情绪异常赴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抑郁障碍及抑郁症,产生医疗费1800余元。事后,三被告写下保证书,某派出所及某公安局亦对三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调查确认。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张XX在陈巧巧律师等代理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在校内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9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校园欺凌及侵权,是否应对原告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三被告的欺凌行为与原告确诊抑郁症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第三,被告某中学作为教育机构,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应否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被告辩称其行为仅为同学间的玩闹,不构成校园欺凌,且原告患抑郁症的病因不明,与三被告行为无因果关系。某中学辩称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拍脸、扒裤子等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中学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未尽到管理职责,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法院酌定三被告分别承担27%的责任,某中学承担19%的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结合就医记录确认医疗费1800余元,酌情认定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关于赔礼道歉,因三被告已写下保证书并停止侵权,原告再行要求公开书面道歉依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各赔偿原告3300余元,某中学赔偿2300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