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因与某服饰公司发生纠纷,经某法院审理,作出(2020)某法民初字第8787号民事判决,确认某服饰公司欠付原告某公司货款64.8万余元,以及相应的逾期付款损失和迟延履行利息。判决生效后,某服饰公司未能按期清偿上述债务。在执行及后续调查过程中,原告某公司发现,被告陈XX、邹XX、刘XX作为某服饰公司的股东,存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某公司委托陈巧巧律师代理此案,向某法院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要求三被告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某服饰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主张邹XX、刘XX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三被告作为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以及该行为是否直接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从而触发补充赔偿责任;其次,原告主张的货款本金、逾期付款损失及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标准与具体金额是否合理合法;最后,在调解过程中,各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与还款意愿如何平衡,各方就分期还款的方案、违约条款的设置以及原告让步的幅度进行了激烈的博弈与磋商。
【裁判结果】
经过陈巧巧律师与各方当事人的积极沟通与多轮谈判,在审判员的主持下,各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陈XX对某服饰公司欠付原告某公司的货款及利息承担7.5万元,于2023年11月13日前付清;二、刘XX承担11万元,于同一期限内付清;三、邹XX承担65.5万元,分五期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11月期间陆续支付完毕。协议特别约定,若邹XX按期足额支付,原告自愿放弃剩余款项34万元;若其任何一期逾期,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部分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六千余元由原告负担。该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章并经法院依法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