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告单位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王XX在开展网店代运营业务过程中,因经营不善,决定在提供刷单业务中骗取客户本金。2023年5月至2024年6月期间,王XX以低额刷单佣金或前期免费运营等方式,吸引23名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签订网店运营协议或达成口头约定。王XX收取刷单本金后,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归还前期债务、公司日常经营开支以及个人和家庭开销,导致大量刷单交易被退单。为隐瞒真相,王XX编造退单系刷手被抓、银行卡被冻结等理由,或与被害人失联。经查明,共骗取刷单本金311万余元。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某公司及王XX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犯罪定性及金额认定。辩护人提出,2024年5月前王XX挪用资金系公司正常运营资金紧张,不具非法占有目的;且部分金额存在重复评价或计算错误。法院综合评判认为,从资产情况、违反常理的亏本经营方式及无实际还款能力来看,王XX自2023年5月起即具非法占有目的,故对辩护人关于犯罪时间的异议不予采纳。针对金额认定,法院经核查支付宝及银行流水,依法扣减了已转账但未计入的六千余元;认定涉程某甲金额未经刑事评价,不属于重复评价;对被害单位某公司平台退回的25.9万余元,认定不影响犯罪既遂,不予扣除。
【裁判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及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均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本案系经营不善引发,所得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依法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判决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15万元;王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