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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陈巧巧律师代理某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胜诉,法院判决:被告何XX在未出资的6.93亿元范围内、被告倪XX在未出资的7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对何XX的责任承担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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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陈巧巧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诉讼策略。面对复杂的连环债务及前序执行不能的困境,陈律师精准穿透公司面纱,深挖目标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及股权转让的线索。在庭审中,针对被告关于原告主体资格及公司具备清偿能力的抗辩,陈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链条与法律适用分析,有力论证了“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逻辑,成功说服法院支持原告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XX公司因票据损害责任纠纷,经生效判决确认第三人周XX应在390万余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周XX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周XX起诉第三人某金融服务公司,法院判决某金融服务公司对周XX上述赔偿金额的40%(即156万余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判决亦因某金融服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某金融服务公司注册资本8亿元,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受让自被告何XX)认缴7.2亿元,实缴2700万元;被告倪XX认缴8000万元,实缴300万元,出资期限均未届满。原告XX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及连带责任。陈巧巧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参与诉讼。

 

【争议焦点】

1. 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被告抗辩前序案件存在蹊跷,原告系代位诉讼,主体不适格。

2. 股东出资是否应加速到期及责任承担。被告抗辩某金融服务公司仍有清偿能力,股东出资无需加速到期;且被告何XX已转让股权,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基于生效判决主张权利,主体适格。某金融服务公司经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股东认缴出资应加速到期。被告何XX、倪XX作为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作为股权受让人,对何XX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何XX在未出资的6.93亿元范围内、被告倪XX在未出资的7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对何XX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支付原告保全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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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巧巧律师,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婚姻家庭咨询师,深耕法律实务一线多年,法学理论功底,实战经验丰富,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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