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2月22日,朱某、梁X与某公司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某小区3幢16层1602号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137.36平方米,总价款282万余元。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某公司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交付房屋,如遇不可抗力可据实延期;第十三条约定,逾期90日内交房,按日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朱某、梁X如约付清房款。然而,某公司未能按期交房,直至2024年6月22日才发送交房通知书,通知于6月28日至30日办理手续。截至约定交房日,某公司共计迟延89天。为此,朱某、梁X委托陈巧巧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2.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某公司答辩称,逾期交房系因不可抗力导致,主张免责。其列举的理由包括:受台风影响26天;受高考、中考等考试影响23天;施工期间受疫情影响,包括工人核酸检测、材料供应中断及原材料暴涨等;受有序用电管控影响;以及文明城市检查、停水停电等因素。某公司认为上述情形均符合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应据实顺延交付期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主张的台风、疫情、考试、限电等事由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范畴,以及能否据此免除或减轻其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陈巧巧律师针对被告的抗辩,从不可抗力的法定构成要件及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进行反驳,指出部分事由属于开发商应预见的正常施工风险,不能随意扩大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公司与施工单位曾签署多份工期顺延签证单及《工期免责情况说明》,确认了台风、考试、疫情、政策影响等导致停工的具体天数。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公司实际交房日期为2024年6月28日,逾期89日。经审核,法院确定施工期间受台风影响的26日可予顺延,并酌情确定受疫情影响顺延工期14日,合计40日。因此,认定某公司实际逾期交房天数为49日。
最终,法院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朱某、梁X逾期交房违约金1.3万余元;驳回朱某、梁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百余元,由朱某、梁X负担二百余元,某公司负担一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