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10月4日,曹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某AXXXXX轻型厢式货车,在某市某镇某路某号路段与裴X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裴X受伤及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裴X受伤后在某医院就诊,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左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等,住院治疗18天。涉案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经某鉴定所鉴定,裴X误工期21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后期医疗费约需1.6万元。裴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曹XX、张XX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4万余元。张XX委托陈巧巧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原告裴X主张的各项损失金额是否合理合法,特别是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财产损失的计算标准与证据支持;二是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主体及比例划分,即在曹XX无证驾驶导致商业三者险免赔的情况下,雇主张XX应如何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以及前期垫付款项的扣减问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裴X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合计17.3万余元,包括医疗费9.6万余元、营养费二千七百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八百元、后续治疗费1.6万元、护理费1万余元、误工费4.1万余元、交通费一千二百元、支具护具费八百余元、鉴定费一千四百元及财产损失五百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依据不足未予支持。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裴X7.2万余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10万余元,因曹XX无证驾驶存在重大过错,商业险免赔,由雇主张XX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即6万余元。扣除张XX已垫付的3万元及曹XX支付的五千元,张XX最终需赔偿2.5万余元。法院据此作出相应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