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1月29日,原告徐X、王X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总价款288万余元。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交付房屋,若逾期交房,按日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原告依约付清房款,但被告未能如期交房,直至2024年6月22日才发送交房通知书。截至约定交房日,被告共计迟延交房89天。原告遂委托陈巧巧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逾期交房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以及逾期天数的认定。被告辩称,施工期间遭遇台风、中高考等考试、疫情防控、有序用电管控及文明城市检查等多种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依据合同约定应据实顺延交付期限,不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原告则主张被告所述理由不能全部构成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被告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实际交房逾期89日,但结合施工期间的签证单及免责情况说明,法院审核认定施工期间受台风影响的26日可予顺延,并酌情确定受疫情影响顺延工期14日,合计顺延40日。据此,法院认定被告实际逾期交房天数为49日。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一违约金标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X、王X逾期交房违约金1.4万余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