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3月3日,被告刘X驾驶某AXXXXX号小型轿车途经某市某街道某路口时,与原告徐X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徐X受伤及车辆受损。某交警大队认定刘X承担主要责任,徐X承担次要责任。徐X受伤后辗转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共计195天,伤情严重,经某鉴定机构鉴定构成精神七级伤残、右下肢八级伤残及颅脑损伤十级伤残。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刘X垫付3.3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垫付1.8万元,第三人社保中心垫付抢救费12.8万余元。因协商未果,徐X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2.8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各项赔偿项目及数额的认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对ICU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护理费提出异议;对原告年满60周岁主张误工费不予认可;对精神伤残等级及开颅术后十级伤残是否重复定残提出质疑。二是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及保险理赔范围,特别是鉴定费、诉讼费是否属于保险赔付范围。三是第三人社保中心垫付的12.8万余元抢救费用,能否在本案中直接判令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返还,以节约司法资源。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针对误工费,法院结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等证据,认定原告事发前从事农田灌溉工作且有固定收入,支持误工费4.1万余元。针对伤残等级,法院采纳鉴定机构意见,认定原告构成三处伤残。最终法院核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7.4万余元。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47.9万余元;某保险公司直接向第三人社保中心支付垫付款12.8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