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牟XX借用某建设公司资质,与被告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某市某镇某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并结算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8.9万余元及利息损失、代付审核费八千余元。被告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辩称,原告系挂靠施工,双方曾约定原告自愿放弃20%工程款,且付款条件为财政拨款到位,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争议焦点】
1. 案涉合同效力及原告主体资格;2. 原告是否自愿放弃20%工程款;3. 被告应支付的工程款金额及逾期竣工违约金是否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借用资质,合同无效,但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权利。经鉴定及证人证言、微信记录等证据链印证,原告明知并自愿放弃20%工程款。被告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证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原告工程款37万余元,并承担保全费三千余元及鉴定费两千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