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2017年12月某日某时许,被告人甲驾车回到其租住处院外,认为被害人乙驾驶的大客车停在进院道路上,导致自己无法通行。乙认为车辆能够通行,经甲同意后进入其车内欲帮忙驾驶,甲提出如剐蹭需赔偿,双方发生口角。乙先以拳头打甲一拳,随后双方纠缠打斗。期间,甲将乙左眼部打伤,造成左眼外伤性复视。经宜昌某司法鉴定所、湖北某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乙左眼外伤性复视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二、律师代理经过
被告人甲委托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付军华律师律师担任辩护人。付军华律师团队庭前阅卷、核实到案经过、病历和鉴定材料,并参与法院主持的附带民事调解。辩护采取“无罪辩护+罪轻备位”方案:一是提出乙先动手,甲系正当防卫;二是对轻伤二级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三是认为本案应作自诉案件处理。同时,围绕自首、认罪态度、被害人过错、主动赔偿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最终,甲主动赔偿乙全部经济损失并即时清结,乙书面谅解并请求法院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到案经过亦证实甲自动投案。
三、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对正当防卫、鉴定意见不应采纳、本案应作自诉案件处理等辩护意见未予采纳。但法院认定甲系自首,依法从轻;主动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乙有过错,酌情从轻。综合全案,法院认为甲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判决:被告人甲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律师价值
本案被告人最终仍被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付军华律师的价值体现在结果争取:在无罪辩护未获采纳的情况下,通过固定自首、促成赔偿谅解、强调被害人过错,推动法院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对甲免予刑事处罚。
五、适用场景和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邻里、停车、家庭等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轻伤二级案件;存在自首、赔偿谅解、被害人先动手或有过错;当事人希望争取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缓刑;对伤情鉴定有异议;互殴与正当防卫界限争议。
服务指引:
第一时间固定到案经过、报警记录、讯问笔录,争取认定自首。
保存监控、证人证言、病历、诊断证明,还原冲突起因和先后顺序。
审查鉴定意见的检材、程序、因果关系,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专家辅助。
客观评估正当防卫与互殴界限,不向客户作无依据承诺。
推动赔偿谅解,确保即时清结、收条、谅解书、银行流水相互印证。
制定主次辩护方案:无罪意见与罪轻情节并行,重点争取免刑、缓刑。
庭审围绕刑法第234条、第37条、第67条及被害人过错展开。
严格保护当事人隐私,避免敏感信息外泄。
总结:刑事案件的辩护价值不仅在无罪,更在于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即使构成犯罪,也可能通过专业辩护实现免予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