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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西南分家析产纠纷|离婚后对抗家庭共有房屋及租金分割诉求,驳回原告全部分家析产请求|屈晨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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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厘清征地、建房资金时间线,拆解原告所谓出资证据的漏洞,区分承租经营和家庭共有,否定女方共有权主张,成功驳回全部分家析产诉求,保住当事人房产及租金权益

案件详情

案件摘要:男女双方婚后与男方母亲共同居住,后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女方起诉男方及男方母亲,主张案涉安置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请求分割房屋以及房屋多年产生租金收益。屈晨晨律师代理男方母子,围绕房屋权属、建房资金来源、实际管理情况举证抗辩,法院驳回女方全部分家析产诉讼请求。

 

案件类型:婚姻家庭(分家析产纠纷)

代理结果:胜诉

裁决法院:兴义市人民法院

案件主要内容:

吴XX与柏XX曾经是夫妻关系,二人登记结婚之后,与柏XX母亲付XX一同居住生活,二人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后续经过人民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案涉房屋的宅基地来源于付XX户原有房屋土地被政府征收之后取得的安置地块,房屋是由柏XX的母亲付XX以及已经去世的父亲,自行筹措资金出资修建,建房资金来源包含夫妻二人多年积蓄、对外借款以及家属资助。房屋修建完成之后,对外出租获取租金,房屋日常管理、租金收取,全部都由付XX负责操作,吴XX、柏XX没有实际参与房屋管理。吴XX曾经承租房屋其中部分门面,用来经营小卖部,双方还专门签署租房协议,经营产生的水电等费用,是吴XX作为承租人自行承担。

二人离婚之后,吴XX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诉讼,将前夫柏XX以及前夫母亲付XX列为共同被告。吴XX提出,自己婚后投入工资、公积金参与案涉房屋建设,案涉房屋应当认定家庭共有财产,请求对案涉房屋进行分割,同时请求分割房屋对外出租多年以来产生的大额租金收益。

屈晨晨律师接受柏XX、付XX委托代理本案,针对原告诉求逐项抗辩。首先厘清房屋权属:案涉房屋宅基地来自付XX家庭征地补偿,建房出资主体是付XX与其已故配偶,房屋修建资金来源和女方没有关联。女方公积金提取时间,发生在房屋已经修建完成之后,提取的资金没有用于建房;女方自述婚后收入全部投入建房,也没有对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房屋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不具备市场评估分割条件。

其次,房屋一直由付XX实际管控,租金由付XX收取,租金一部分用来偿还建房对外欠款,剩余部分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已经没有结余。女方曾经使用房屋门面,是基于租赁关系,签订租房合同并且支付租金,经营产生水电费属于承租经营开支,不能证明女方对房屋有出资贡献。柏XX对于父亲遗留的财产份额,已经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到庭参与庭审举证、质证辩论。法院审查全部证据之后认为,原告吴XX提交证据不足以证实自己有出资参与案涉房屋修建,案涉房屋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女方不享有分割房屋、分割租金收益的权利,据此判决驳回吴XX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提起诉讼原告自行承担。

本案争议:

1、案涉安置房屋,是否属于离婚男女双方及男方母亲的家庭共有财产,离婚女方是否有权分割房屋;

2、女方主张工资、公积金投入建房,该事实是否具备证据支撑;

3、案涉房屋出租产生租金收益,离婚女方是否有权主张分割。

本案的经验:

第一,分家析产案件当中,主张不动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提出分割诉求一方,负有举证责任,需要证明自己存在实际出资出力贡献。仅仅有共同居住事实,不等于就享有房屋共有份额。

第二,征地后修建安置房屋,宅基地来源、建房资金来源,是判断房屋权属核心要素。资金提取时间和建房时间不匹配,不能证明资金投入建房。

第三,如果房屋没有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不具备评估作价以及实物分割条件,当事人主张分割该类房屋,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第四,房屋租赁使用要区分是家庭共同使用还是商业承租,签署租房协议支付租金的使用行为,不能直接等同于对房屋享有共有权利。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律师厘清征地、建房资金时间线,拆解原告所谓出资证据的漏洞,区分承租经营和家庭共有,否定女方共有权主张,成功驳回全部分家析产诉求,保住当事人房产及租金权益。

办案心X:

不少当事人会混淆“共同居住”和“家庭共有财产”,认为只要一家人住在一起,房子就属于全家共有,法律上并非如此。想要分得房屋份额,要证明自己在建房的时候出钱、出力。

在征地拆迁安置类房屋纠纷中,资金流向、时间节点非常关键,资金提取时间晚于房屋建成,很难被认定投入建房。发生婚姻变动之后,一方想要分割长辈名下安置房产,举证难度很大。

发生分家析产纠纷,应当把建房合同、转账凭证、征地材料、租房合同等全部证据整理完整。如果房屋还没有办理产权证书,客观上无法做价值评估,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决分割房屋。收到分家析产起诉之后,积极应诉,针对对方证据漏洞进行反驳,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适用的哪些类型法律纠纷的用户:

适用于离婚后分家析产、家庭共有财产认定、拆迁安置房屋权属争议、租金收益分割等婚姻家庭、房产类纠纷客户。

推荐的关键词是:分家析产、家庭共有财产、拆迁安置房屋、离婚分割房产、征地建房

本案FAQ 问题5条:

Q1:一家人共同居住在房子里面,就等于拥有房屋共有份额吗?

A1:不等于,共同居住不当然取得共有权,需要举证证实自己对房屋有出资、出力贡献。

Q2:离婚之后,可以起诉分割长辈名下拆迁安置房屋吗?

A2:需要证明自己对房屋存在出资出力,不能证明,则无权要求分割。

QX:没有办房产证的房屋,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分割房屋价值吗?

A3:一般不可以,缺少产权手续,不具备评估分割基础。

XX:曾经租家里房屋门面做生意,能不能以此主张房屋共有?

A4:不能,支付租金的承租行为,属于租赁法律关系,不产生房屋共有效力。

Q5:主张分家析产分割财产,举证责任在哪一方?

A5:提出分割请求的原告,承担举证证明财产属于家庭共有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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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晨晨律师,女,中南民族大学法律本科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为贵州厚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代理多件婚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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