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传媒公司承包了案外人某建设公司的广告施工业务,合同总价款5.1万余元。因原告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原告实际控制人冯XX与被告张XX协商,双方同意以张XX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科技公司名义代开发票并接收款项。随后,某建设公司将5万元工程款分两笔转入某科技公司账户。然而,张XX仅向冯XX转账1万元,剩余款项经多次催要仍未支付。原告遂委托武晶晶律师诉至法院,最初要求二被告共同返还不当得利款4万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同意承担相应税金,将诉请金额明确变更为3.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案涉款项的性质及返还主体。被告某科技公司与张XX共同抗辩称,某科技公司承包了某建设公司的工程,并将部分发光字制作安装分包给原告,双方系劳务分包关系;某科技公司收到的5万元系某建设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并非原告主张的款项,且已向原告支付1万元定金,剩余款项未结算,故不构成不当得利。
针对被告抗辩,武晶晶律师组织原告提交了《广告施工承包合同》、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通话录音等关键证据。证据显示,原告与某建设公司直接签订合同,且某建设公司项目负责人洪X与冯XX的聊天记录明确印证了“代开票”及“直接打款至某科技公司账户”的事实。同时,冯XX与张XX的微信记录及催款录音,充分证明了双方系委托代收关系而非劳务分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方,有权取得5万元工程款。结合转账时间、备注及聊天记录,可认定原告与张XX协商一致由某科技公司代收该款项。某科技公司收款后未按约返还,且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分包关系,故其抗辩不予采纳。某科技公司应当返还不当得利款3.5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因无证据证明张XX个人取得该款项,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张XX承担责任的诉请。最终,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返还3.5万余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