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经销部与被告某公司长期存在汽车配件买卖合同关系。2021年11月至2022年9月期间,原告依约向被告某公司供应多批次汽车配件,但被告某公司未能按约及时支付相应货款。2023年1月10日,原被告双方进行对账结算,确认被告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共计24万元。双方于当日达成书面还款协议,明确约定被告某公司须于2023年5月1日前清偿全部欠款。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某公司经多次催要仍拖欠未付。
原告经核查发现,被告冯XX作为被告某公司现任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被告梁XX作为公司前股东,在买卖合同存续期间,亦是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给被告冯XX。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债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委托武晶晶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支付货款2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8万余元(暂计至2025年7月14日),并判令被告冯XX、梁XX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关于主债务的认定,即被告某公司拖欠原告货款的具体金额是否确为24万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与起止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其二,关于股东补充赔偿责任的认定,即被告冯XX作为现股东、被告梁XX作为前股东,是否确实存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以及该情形是否足以支撑原告要求二被告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围绕上述焦点问题,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与股东出资现状,进行了多轮磋商与调解。
【裁判结果】
经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某公司、被告冯XX尚欠原告款项14万元。被告某公司、被告冯XX承诺于2025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0.2万元;剩余款项自2025年11月起,于每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0.2万元,直至付清为止。被告梁XX尚欠原告款项10万元,承诺于2025年10月1日前支付3万元,并于2026年5月1日前支付7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0.2万余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如被告某公司、被告冯XX、被告梁XX未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三被告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