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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代理探望权纠纷,助力隔周六探望及寒暑假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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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探望权纠纷,隔周六探望及寒暑假获支持,被告负担100元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女方,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具体门牌略;公民身份号码略)与被告(男方,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宁乡县,具体地址略;公民身份号码略)于2010年7月27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30日生育一名婚生子(姓名及身份信息略)。2019年1月7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当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由被告直接抚养,抚养费每月5000元。

 

原告主张,离婚后被告多次阻碍其行使探望权,曾以不复婚就不让看孩子相要挟。2020年3月2日,双方发生冲突,经民警协调后签署《离婚协议书补充》,约定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子6天,具体为每周六和周日单双周轮流,原告接回其住处,并于探望日结束当日在双方距离40公里内、晚上8时30分前送回被告住处。原告还主张,此后被告仍通过拉黑联系方式、提前从学校接走孩子等方式阻碍探望。2020年12月22日,双方又签署《协议书》,约定在法院判决前原告每月探望3天,每次时间为周六9时至20时,并约定违约赔偿2000元/次等条款。原告认为被告长期阻碍探望,不利于婚生子身心健康,遂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

 

【办案经过】

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法院起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 非寒暑假期间每月探望6天,每周五从学校接走婚生子,探望结束日20时30分前送回被告住所;2. 暑假期间与婚生子连续共同生活31天,寒假期间连续共同生活20天;3. 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2名(律师姓名及律师事务所名称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2名(律师姓名及律师事务所名称略,其中含实习律师1名)到庭应诉。被告辩称:双方后续签署的《协议书》已变更《离婚协议书补充》,原告每月仅能探望3天;婚生子已年满9周岁,其真实意愿为每月与原告见面2次且不留宿;原告工作不稳定、已再婚并另行生育子女,难以保证陪伴质量;频繁探望不利于孩子学习和生活稳定,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法院围绕探望方式、时间及被探望人意愿进行调查,并通知婚生子到法院接受询问。婚生子表示:平时每两周见原告一次,希望每月见原告两次;若原告希望每月探望6天,在时间允许情况下可以接受;希望寒假与原告共同生活7天,暑假共同生活8天;可固定周六或周一见面。被告此后提交录音及信件,主张婚生子真实意愿为每月两次且不过夜,并要求返还出生证及户口本;法院再次通知被告及婚生子到庭,但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原告主张应以法院询问笔录为准,并同意在上学期间每隔两周的周六探望一天,寒暑假接至其住处共同生活。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权,另一方负有协助义务;被告关于原告不宜探望或减少探望次数的抗辩,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关于探望时间、方式,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协议书》约定、实际情况及婚生子本人意愿,认为原告主张的上学期间每隔两周的周六探望一天,时间为9时至20时,由原告到被告住处接、被告到原告住处接回,符合未成年人身心需要,予以支持;婚生子希望寒假共同生活7天、暑假共同生活8天,亦予以支持,具体为寒暑假开始后第一天9时由原告接走,探望结束日20时由被告接回。

 

据此,法院判决:一、原告在婚生子上学期间每隔两周的周六可探望一天,时间为9时至20时,接送方式按上述确认执行;二、原告在婚生子寒假期间可与其共同生活7天,暑假期间可共同生活8天,接送方式同上;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判决书尾部审判人员、书记员姓名已按隐私要求屏蔽。当事人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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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简介 林智敏律师,中共党员,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管理一支 15 至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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