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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助判令开发者赔偿22000元并驳回其他诉请及15000元反诉|合同款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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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案获赔22000元并驳15000元反诉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系一家XX公司(公司名称、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具体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等隐私信息略),因软件开发需要,其员工(姓名略)于2018年10月15日起通过微信与被告二(反诉原告,女,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增城区新XX,具体门牌及公民身份号码略;同时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洽谈开发理财APP事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二曾明确表示不走公司、由其个人承接,原告亦将开发款转入被告二个人账户。双方约定:开发费用共计80000元,工期约3个月,被告二保证所开发理财APP可从XXApp Store及XX应用商店下载;原告于2018年10月19日支付首期40000元,于2019年3月14日支付第二期30000元,合计已付70000元。

 

被告一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14日,注册资本100万元,唯一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二;原告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6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并追认员工前期磋商行为。后因APP未能按约在XXApp Store上架,原告主张被告二及被告一(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及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具体地址略)违约,遂引发本诉与反诉。

 

原告起诉主张:解除与被告一的APP开发合同关系;被告一退还已付款70000元;被告一赔偿原告损失合计63000元(含广告费损失20000元、租金损失40000元、律师费损失3000元);被告二对上述退款及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认为,被告二作为专业人士,明知2018年10月29日起P2P类APP已不被相关平台收录,却仍承诺可上线并诱导其付款,且未告知需金融资质等风险,导致APP无法在XXApp Store上架,仅于2019年4月8日上传至非知名XX市场,构成严重违约。

 

被告二及被告一答辩并反诉称:被告一并非合同当事人,不应担责;被告二已完成开发义务,APP系统已交付并经测试,XX端已上线,XX端未能上架系因原告缺乏金融资质、不符合XX审核政策,并非开发问题;合作中新增微信、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功能,开发费增加5000元,故反诉请求原告支付剩余开发服务费150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4月18日起暂计至2019年7月24日为1835元),并承担反诉诉讼费。

 

【办案经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本案,案号为(2019)粤73知民初727号。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2名(公司员工及执业律师,律师姓名及律师事务所名称略)到庭;被告二及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2名(律师,姓名及律师事务所名称略)到庭参加诉讼。

 

诉讼中,法院查明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确定权利义务,认定原告员工与被告二的微信记录、项目沟通微信群记录、付款凭证、律师函、租赁合同、安智网客服回复等证据。法院指出双方均存在故意不完整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并责令补充提交。根据采信证据,法院认定:2018年10月15日至19日,原告员工与被告二多次确认APP可在XXApp Store及XX应用商店下载;被告二曾发送其个人银行卡号(账号及开户行略)收取款项;2019年1月,被告二交付APP开发成果,微信、支付宝接口先后申请通过;2019年3月12日被告二交付APP后,原告于3月14日支付30000元,并未对开发功能提出异议,仅关心上线审核;2019年3月25日前后,双方就XX审核需金融资质问题进行沟通;2019年4月8日,涉案APP在XX系统的酷安市场上线,原告方人员等确认“XX上线了”,但XX手机App Store始终未能上架。另查明,安智网客服证实自2018年10月29日起新增P2P类APP不再被收录。原告因APP无法上线,于2019年3月委托案外人(姓名略)租赁电梯广告并支付费用40000元,后终止合同退回20000元,产生广告费损失20000元;于2019年3月租赁案外人(姓名略)两套房屋并支付租金及押金共计40000元,法院认定合理损失为24000元;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3000元,并曾于2019年4月18日委托律所向被告发送律师函主张解除及退款。

 

关于被告一是否系合同当事人,法院认为:微信中被告二未表示以公司名义签约,原告员工多次要求“不走公司、个人承接”,款项均转入被告二个人账户,被告一并未参与协议订立与履行,故被告一不是涉案APP开发协议当事人,驳回原告对被告一的全部诉讼请求。关于合同履行,法院认定双方实际以行为变更交付期限,被告二已交付开发成果并经原告确认,原告付款行为表明接受成果,且APP能否在XXApp Store上架受资质、平台审核等多重因素影响,不属于被告二开发义务范围,故涉案协议已实际履行,原告请求解除合同、退还70000元及赔偿63000元,依据不足。关于XX端未上架的损失过错,法院认为:被告二作为专业开发者,明知委托方目的是XX和XX双端上线,却未及时告知P2P类APP上架所需金融资质及平台政策风险,且未尽协助上架义务,存在过错;原告作为委托开发及运营方,疏于了解法律政策、未取得相应资质,亦有过错。综合公平原则,双方对原告损失各承担50%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损失合计44000元,包括广告费损失20000元及房屋租赁损失24000元(律师费3000元不属于必然损失,不予支持;超出24000元的租金主张不予支持)。按50%过错比例,被告二X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2000元。

 

据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二(反诉原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某XX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2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解除APP开发合同关系、退还70000元、赔偿63000元及要求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等);三、驳回被告二(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即支付剩余开发费15000元及利息等)。

 

本案本诉受理费2960元,由原告负担2470.40元,被告二负担489.60元;反诉受理费110.50元,由被告二负担。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本案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姓名均已按隐私要求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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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简介 林智敏律师,中共党员,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管理一支 15 至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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