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宋X于2025年6月25日及7月5日通过某APP签署两份《商品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宋X向某公司购买两部手机,总价款共计2.4万余元,分6期支付。协议明确约定,若宋X逾期支付货款,某公司有权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货款,并按日1‰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律师费等维权支出。协议签订后,某公司依约寄出手机,宋X均签收。然而,宋X在支付部分货款后,自2025年8月起逾期未支付剩余款项。某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汤洋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宋X支付剩余货款七千九百余元、违约金及律师费一千元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签订的《商品服务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及宋X是否构成违约;二是某公司主张的剩余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金额是否合理合法。宋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宋X未按期足额付款,已构成违约。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的日1‰标准过高,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终审判决:一、被告宋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公司货款七千九百余元及违约金(以七千九百余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二、被告宋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公司律师代理费一千元;三、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余元由被告宋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