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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万涉赌金额情节严重!陶志胜律师精准量刑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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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志胜律师 当前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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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陶志胜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辩护方向。面对“情节严重”的开设赌场罪指控,律师通过细致阅卷与会见,深挖当事人仅起“桥梁”作用的客观事实,提出“罪责较轻的主犯”这一关键辩护观点。庭审中,律师紧扣坦白、认罪悔罪等法定从轻情节,成功说服法院适用缓刑,将原本可能面临的三年以上实刑转化为缓刑判决,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博弈能力。

案件详情

一、案情经过

X年X月至X年X月期间,被告人黄XX在其经营的麻将馆内,接受何某、梁X等人下注的地下“六合彩”赌单。黄XX通过电话、传真、微信等方式,将收到的赌单报给从事网络赌博的上线韦X(另案处理)等人,并从所报给韦X等人的赌资总额中获取特码13%以及生肖、波色2%的“水子钱”。

 

X年X月X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到黄XX家中将其传唤到案,现场查获“六合彩”资料2本、账本1本、某牌某型传真机一台、某牌某型号手机及某型号手机共两部、交通银行卡及农业银行卡共4张。

 

经查明,黄XX开设赌场期间,与韦X银行转账赌资数额累计达45万余元,非法盈利累计约九千余元。某检察院以黄XX涉嫌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

 

二、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争议焦点:

1. 罪名认定争议:黄XX的行为究竟构成开设赌场罪还是赌博罪?辩护人认为黄XX仅起到桥梁作用,将赌单报给上家,由上家承担输赢,应认定为赌博罪。

2. 主从犯认定争议:黄XX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何种地位?辩护人认为上线韦X承担最终输赢,黄XX地位、作用明显小于韦X,应认定为从犯。

3. 量刑及缓刑适用争议:在涉案金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情况下,如何对黄XX进行量刑?是否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三、办案经过

陶志胜律师接受黄XX家属委托后,迅速开展辩护工作。

 

首先,律师多次前往某看守所会见黄XX,详细了解其接单流程、获利方式以及与上线韦X的合作模式,核实涉案赌资和非法获利的具体数额。

 

其次,律师仔细查阅了全案卷宗,包括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律师发现,黄XX虽然接收赌单,但并未建立赌博网站或担任代理,而是单纯将赌单上报给韦X,其主观恶性和客观行为与典型的开设赌场存在一定区别。

 

在庭审准备阶段,陶志胜律师精心撰写了辩护词,提出三点核心辩护意见:一是黄XX仅起桥梁作用,应认定为赌博罪;二是即使认定为开设赌场罪,黄XX也属于从犯;三是黄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在庭审中,陶志胜律师围绕上述焦点与公诉人进行了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向法庭详细阐述了黄XX在共同犯罪中的次要地位及悔罪表现,极力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XX以营利为目的,帮助韦X等人网络赌博犯罪人员提供赌博场所供他人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且情节严重,构成开设赌场罪。

 

关于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黄XX主观上明知韦X是提供赌博网址的人员,客观上仍为其接收赌单并上报,属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共犯。法院认定黄XX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属于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因此,未采纳赌博罪和从犯的辩护意见,但采纳了坦白的辩护意见。

 

鉴于黄XX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最终判决:

1. 被告人黄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 追缴违法所得九千余元,上缴国库。

3. 扣押在案的赌博资料、账本、传真机、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五、案件价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地下“六合彩”代收案件,涉及网络赌博犯罪中罪名界定与主从犯认定的复杂法律问题。

 

本案的价值在于:第一,厘清了代收赌单行为在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之间的界限。虽然辩护人提出赌博罪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明确了此类“桥梁”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定性逻辑,即明知他人开设网络赌场而为其提供场所、接收赌单,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第二,展示了在“情节严重”的开设赌场罪中争取缓刑的辩护策略。本案涉案赌资达45万余元,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在三年以上。陶志胜律师通过精准定位当事人“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地位,结合坦白、认罪悔罪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成功说服法院适用缓刑,避免了当事人面临实刑的严重后果,实现了辩护效果的最大化。

 

六、适用场景

本案例适用于以下刑事辩护及合规场景:

1. 地下“六合彩”、网络赌博等涉赌犯罪的刑事辩护,特别是涉及代收赌单、担任代理、提供场所等行为的定性辩护。

2. 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界限辨析与辩护策略制定。

3. 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争议,尤其是“罪责较轻的主犯”的辩护空间挖掘。

4. 涉赌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情况下的缓刑争取与量刑辩护。

 

七、案件总结

在本案中,陶志胜律师面对公诉机关“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的指控,没有盲目妥协,而是从罪名定性、共犯地位、量刑情节三个维度展开全面辩护。

 

虽然法院最终未采纳赌博罪和从犯的辩护意见,但律师提出的“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这一观点得到了法院的隐性认可,为后续的量刑辩护奠定了基础。律师紧紧抓住当事人“坦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等关键情节,成功将原本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实刑的案件,争取到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判决结果。

 

这不仅体现了律师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庭审应变能力,更彰显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争取最优结果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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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志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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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昌佳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刑事辩护 合同事务 婚姻家庭
  • 广西柳州市北站路18号五交化办公楼四楼
陶志胜律师,现任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兼执行主任,律所刑事及民商事组长,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曾在多家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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