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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者主责,依然可以获赔!经典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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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者主责,依然可以获赔!经典胜诉案例

一、案情简介

现实中绝大多数交通事故伤者存在认知误区:一旦交警认定自己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就默认无法获得任何赔偿,甚至主动放弃维权。本案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仍成功获赔的典型胜诉案例。当事人董X骑行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我方代理伤者向机动车驾驶人及承保保险公司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最终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及肇事司机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帮助主责伤者成功挽回经济损失,打破了“主责无赔偿”的大众误区。

审理法院:哈尔滨市某区人民法院

二、案情经过

事发时,当事人董X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常通过路口,与肖X驾驶的小型机动车发生正面碰撞,剧烈撞击导致董X身体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勘查、固定证据,结合事故现场监控、行车记录、双方陈述等材料,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电动车驾驶人董X对本次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承担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肖X未尽到安全驾驶、谨慎观察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造成董X多处骨折、身体神经损伤,伤情较为严重。为治疗损伤,董X先后两次入院接受手术及康复治疗,累计住院时长28天。治疗期间产生了完整且合理的各项费用,包含急诊及住院医疗费、120救护车转运费、门诊复查检查费、对症外购药品费、康复辅助器具费、就医及复查交通费等多项合理必要支出。

经查,肇事机动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具备理赔基础。事故发生后,承保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为董X垫付医疗费用18000余元,缓解了当事人的紧急治疗压力。

后续,双方就剩余赔偿事宜多次沟通协商,但保险公司、肇事司机对赔偿项目、赔偿比例存在争议,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方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董X委托关浩辰律师全权代理本案,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全部合理损失。案件庭审过程中,肇事机动车驾驶人肖X对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自愿认可自身次要责任;承保保险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三、案件争议焦点

结合本案事实、双方争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核心争议焦点集中为三点,也是同类主责伤者理赔案件的核心难点:

1、原告董X主张的医疗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索赔项目,是否均具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是否属于法定合理赔付范围;

2、在非机动车方主责、机动车方次责的过错划分前提下,民事损害赔偿的具体责任比例如何精准界定,如何区别于行政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

3、保险公司前期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垫付的医疗费用如何依法抵扣,交强险赔付范围、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责任承担主体及赔付标准如何界定。

四、法院审理观点梳理

法院审理后,结合全案证据、事故成因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清晰、完整的裁判认定,核心观点如下:

1、责任比例合法划分,区分行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

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划分事故过错的重要依据,但不等同于民事赔偿比例。本案中,考虑到机动车属于高速危险交通工具,相较于非机动车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和风险防控义务,即便非机动车驾驶人董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法院仍酌情调整民事赔偿比例,最终认定:伤者董X自行承担60%的事故损失,机动车驾驶人肖X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充分体现了道路交通事故中对非机动车、行人的倾斜保护原则。

2、明确赔付顺序与费用抵扣规则

根据法定赔付规则,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损失优先由肇事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全额赔付;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剩余损失,再由事故双方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摊承担。同时,保险公司前期先行垫付的18000余元医疗费用,依法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予以抵扣,避免重复赔付。

3、合理界定赔付项目范围

救护车转运费、康复辅助器具费、就医交通费均为伤者治疗伤情、恢复身体机能产生的必要、合理、直接支出,符合人身损害赔偿法定赔付范围,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凭正规票据及住院记录佐证,真实合法,扣除交强险垫付限额后,按照双方过错比例依法分摊。

五、最终裁判结果

综合全案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1、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董X赔付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损失;

2、被告机动车驾驶人肖X按照40%的过错责任比例,向原告董X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剩余损失共计一万余元;

3、驳回原告董X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律师办案心得|关浩辰律师

在常年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我发现绝大多数伤者都存在一个致命维权误区:“我是事故主要责任,是不是一分钱都赔不到?”很多当事人因此自认倒霉,放弃协商、放弃起诉,白白损失合法权益,这也是我整理本案的核心初衷。

首先必须明确核心法律常识:事故责任≠赔偿责任。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划分的主次责任,是行政层面的事故过错认定,而民事赔偿会结合交通工具属性、风险义务进行调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即便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承担主要责任,也仅可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不能完全免除机动车及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

其次,交强险是法定无过错责任险,无论伤者全责、主责、次责,保险公司都需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这是伤者的法定权益。只有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才会按照双方过错比例分摊。本案中,伤者虽为主责,但依然通过诉讼拿到了交强险项下的足额赔付,以及肇事司机的按比例赔偿,彻底打破了“主责无赔偿”的错误认知。

最后提醒所有交通事故伤者:发生事故后,切勿仅凭事故责任划分直接放弃维权。即便自身承担主要责任,只要存在人身损害、合理财产损失,且对方为机动车、投保保险,就依法享有获赔权利。建议第一时间固定病历、票据、事故认定书等全套证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精准核算赔偿项目、确定赔付比例,最大化争取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法律认知不足错失应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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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浩辰律师毕业于东北农业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拥有系统、扎实的民商事法学理论功底,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一线多年,现执业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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