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歼X与被告曹X原系夫妻关系,后双方离婚。因离婚后财产分割及房屋按揭贷款偿还、房屋过户、户口迁移等问题产生争议,原告歼X遂诉至法院。法院于20XX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歼X诉被告曹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歼X委托江苏XX与程理想律师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离婚后涉案房屋的归属与过户、剩余购房按揭贷款的偿还责任,以及原告代被告偿还的房贷垫付部分的补偿与违约责任。具体包括:第一,被告曹X应如何偿还剩余购房按揭贷款及原告如何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第二,原告歼X在20XX年2月至20XX年3月期间代被告曹X偿还的2.8万余元房贷,在何种条件下予以放弃或主张返还;第三,双方关于户口迁出及协助过户的期限与违约金设定是否合理。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曹X于20XX年5月8日前将双方在江苏XX剩余购房按揭贷款27.5万余元偿还完毕,款项存至原告歼X的银行卡(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X)中。待房屋贷款偿还完毕后,原告歼X于20XX年6月30日前协助被告曹X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若被告曹X按约履行,原告歼X放弃20XX年2月至20XX年3月期间代被告偿还的房贷2.8万余元;若被告未按约履行,原告不放弃该垫付部分,有权就全部未还及垫付部分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另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
三、原告歼X于20XX年6月30日前将户口从涉案房屋迁出,若未按期迁出及未协助办理过户,需向被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
四、双方确认20XX年4月房屋贷款1900余元的承担方式按协议约定执行。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余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400余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