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唐XX与被告王XX于2019年12月18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因生活琐事及性格差异,双方矛盾逐渐加深,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唐XX为妥善解除婚姻关系并处理共同财产,特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程理想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查,以(20XX)苏03XX民初XXXX号案号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8月1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XX及其委托代理人程理想律师、被告王XX均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全面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系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均表示同意,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法分割上。具体而言,包含以下三个核心问题:其一,登记在被告王XX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某室的房产的归属及相应的折价补偿方案;其二,登记在被告王XX名下的某AXXXXX帝豪牌小型轿车的产权归属及后续过户协助义务;其三,双方婚后各自使用的衣物等个人生活用品的归属。在程理想律师的专业指导下,原告明确了自身的财产诉求,并与被告就上述房产补偿金额、车辆过户期限及补偿款支付方式等细节进行了充分、理性的协商。
【裁判结果】
经过法院的主持调解以及双方代理人的积极沟通,原、被告双方最终消除分歧,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唐XX与被告王XX自愿离婚;二、登记在被告王XX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某室的房产归被告王XX所有,被告王XX需向原告唐XX支付房产折价补偿款共计2万元,该款项分两期履行,即于2024年12月31日前给付1万元,于2025年12月31日前给付1万元;三、登记在被告王XX名下的某AXXXXX帝豪牌小型轿车归原告唐XX所有,被告王XX应于2024年9月30日前协助原告唐XX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并交付车辆,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唐XX承担;四、双方个人自用衣物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百余元,由原告唐XX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