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叶X对股票交易感兴趣,与被告梁X约定合作进行股票投资。双方口头约定,由梁X出资100万元,叶X出资28.5万元,共同转入梁X在某APP的股票账户中操作。梁X收取每月1%的固定利息,叶X自负盈亏。2020年8月至9月,叶X委托其妹叶X甲与梁X方对接,先后向梁X指定账户支付保证金共计28.5万元。梁X方为叶X设立了杠杆比例为1:5的子账户。
在操作过程中,因所购股票下跌,账户市值减少,叶X多次补充保证金。2020年9月底,账户触及平仓线被强制清仓。叶X要求结算并退还剩余保证金,梁X以账户存在亏损、与其他账户存在互保问题及拖欠利息为由拒绝退还。叶X认为梁X提供的APP系欺诈平台且未实际投入配资款,遂委托程理想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梁X返还保证金28.5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原告叶X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被告抗辩称微信聊天记录均发生在叶X甲与被告之间,主张叶X主体不适格。
第二,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及合同效力。原告主张双方为口头配资协议且可能无效,被告则否认双方存在合同关系。
第三,涉案配资交易的实际盈亏情况及损失承担。被告主张账户已清算且存在亏损,原告则对亏损情况不予认可,认为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主体资格,叶X甲系受叶X委托进行交易对接,且叶X直接支付保证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叶X作为委托方有权行使受托人对被告的权利,主体适格。关于法律关系,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场外配资合同关系。因被告不具备融资融券资质,该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
关于损失承担,被告作为配资方实际掌控交易账户,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交易的实际盈亏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账户被清仓后原告未获回报,应视为实际损失。被告对损失存在主要过错,原告在操作中亦有一定过错。法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保证金损失26万元承担70%的赔偿责任。已支付的2.5万元利息不予返还。
最终,某法院判决:被告梁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叶X保证金18.2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千七百余元,由原告负担两千三百余元,被告负担五千三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