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3年3月,被告人张XX在担任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为垄断某市管桩销售市场,指使张XX带人打砸其他公司在该市销售管桩的运输车辆。张XX随即指使陈XX邀约他人,多次打砸被害人蔡XX、杨XX等五人驾驶运输管桩的车辆,造成损失价值三千余元。事发后,张XX安排张XX等人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隐瞒自己指使的事实以逃避侦查。2024年9月14日,张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批准逮捕。某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其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张XX的量刑情节认定及从宽处罚的适用。公诉机关指控张XX指使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张纤提出,张X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张XX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请求法庭在定罪量刑时予以从宽处理。法庭需审查其自首情节是否成立,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适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XX指使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关于量刑情节,法院认定张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辩护人张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24年9月14日起至2025年11月13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