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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纠纷|吴炎芳律师代理周X案件成功减损,赔偿金额由 11.4 万降至 1.9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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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炎芳律师从多维度搭建抗辩思路,论证侵权后果轻微,促成法院大幅核减原告索赔金额,将赔偿总额控制在 1.9 万元。同时成功为当事人一方的商贸中心、门窗公司免除连带责任,有效降低委托人法律负担,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某铝业公司系全国知名铝型材制造厂家,持有驰名商标。该公司诉称,周X在微信视频号发布视频,使用“大部分铝材品牌做的门窗都是垃圾窗”“以及xx门窗”等言论,贬低其品牌及产品,侵犯其名誉权。某铝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周X、某商贸中心及某门窗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4万元。吴炎芳律师接受周X及某商贸中心委托后,提出案涉视频系对行业现象的客观描述与消费警示,批评对象为门窗产品而非原告铝材;且评论区多为否定态度,原告社会评价未降低;视频已及时删除,未造成不良影响。同时,某商贸中心与视频号无绑定关联,某门窗公司更无侵权故意,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案涉视频是否侵害某铝业公司名誉权;二是若构成侵权,损失如何认定及责任承担;三是某商贸中心、某门窗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周X作为同业经营者,其言论具有明显贬损性,足以使公众产生负面评价,构成名誉权侵权。但鉴于视频已删除,且原告未证明严重后果及具体经济损失,法院酌情认定损失。对于连带责任,法院认定某商贸中心系个体工商户,其责任已由经营者周X承担,无需连带;某门窗公司无共同侵权意思联络,不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最终判决:周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使用案涉视频号在微信网络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并保持15天;周X赔偿某铝业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及律师费0.4万元;驳回某铝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余元,由某铝业公司承担800余元,周X负担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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