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物流公司与被告某家具公司于2024年1月签订《货物运输、搬运、安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相关服务,并明确了费用结算及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依约提供了2024年7月至9月及2025年9月至10月的服务,并通过微信等方式发送对账单,被告均予确认。但被告拖欠运费、装卸费及安装费共计40万余元。经多次催讨,被告虽开具支票但因账户冻结被某银行拒付。原告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40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运输合同关系及欠款金额如何认定;二是被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是否合理。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权利。法院结合原告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对账单、催款记录及支票凭证等证据,综合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真实有效,被告拖欠款项的事实清楚。关于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依法予以调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依约提供服务,被告拖欠费用构成违约。法院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款项合计40万余元。结合原告诉请及法律规定,法院酌定利息自2025年10月1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最终判决:被告某家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物流公司运费、装卸费、安装费共计40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千余元、保全费两千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