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经过
X年X月,申请人李X通过短视频平台了解到被申请人某公司招商的“小酌几夏”围炉串串精酿酒馆加盟项目。某公司以“保证盈利、全程运营扶持”为核心承诺进行招商宣传,诱导申请人签订合作协议。X年X月X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创业指导服务协议》及《附属协议》。协议虽名义为“创业指导服务”,但实质包含品牌授权使用、统一选址指导、专属技术培训、指定物料采购等商业特许经营核心要素。
签约当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全额支付创业指导服务费(加盟费)4.3万余元。随后,申请人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租赁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按被申请人要求完成门店筹备、物料采购、设备安装等事宜,支付了软装款1.6万余元及统一收银系统费八千余元,并向某管理公司支付物料及酒水货款5.3万余元。X年X月X日,门店正式开业。
然而,门店开业后经营状况持续低迷,截至X年X月底,门店实际流水远未达到《附属协议》约定的标准。《附属协议》明确约定:“公司承诺店面保盈利,开业之日起90天内:150-200平方店面流水50万元;若届时店面流水没有达到承诺,退还合作费用”。因核心保盈利承诺未兑现,申请人经查询发现,被申请人签约时成立不足一年,无合法的“两店一年”特许经营资质,亦未在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且在缔约过程中未如实披露上述关键信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解除协议、退还加盟费4.3万余元及物料款等共计4.9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 案涉《创业指导服务协议》及《附属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效力如何认定?
2. 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申请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相关费用?
3. 若应退还费用,具体的退还金额应如何计算?被申请人主张以“购买券”形式返还及拒绝退还物料款的抗辩是否成立?
三、办案经过
宋会会律师接受申请人委托后,迅速开展了一系列专业、细致的办案工作:
首先,全面梳理证据链条。宋律师指导申请人收集并固定了与被申请人招商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创业指导服务协议》及《附属协议》、微信支付记录及收据、房屋租赁合同、门店营业汇总表及录屏、剩余物料明细及照片等十余项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
其次,精准界定法律关系。宋律师通过深入分析合同条款,指出案涉合同虽名为“创业指导服务”,但实质上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经营合同法律特征,为后续适用特许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奠定基础。
再次,深入调查对方资质瑕疵。宋律师通过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平台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查实被申请人在签约时不具备“两店一年”法定条件,且未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存在严重过错。
最后,制定严密的庭审策略。在庭审中,宋律师针对被申请人“已提供服务、合同目的已实现”的抗辩,有力反驳指出: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申请人遇到的经营困难未提供实质性运营方案,存在服务瑕疵;同时,针对“保盈利”条款,宋律师强调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合同正常履行,而被申请人的根本违约行为已导致该前提丧失。
四、案件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宋会会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终局裁决:
1. 仲裁庭认定案涉合同性质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因被申请人未履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及“两店一年”证明义务,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鉴于庭审中双方确认合同已于X年X月X日期满,仲裁庭对解除请求不予处理,但支持退还部分费用。
2. 综合考虑被申请人实际提供的服务及申请人的实际经营情况,仲裁庭酌情裁决被申请人某公司向申请人李X退还创业指导服务费2.5万元。
3. 对于申请人主张的积压物料款、酒炮酒具款及统一收款系统费等共计4.9万余元,因货物已由申请人签收并投入使用,协议解除后无权要求回购,仲裁庭不予支持。
4. 本案仲裁费四千余元,由申请人承担三千余元,被申请人承担一千余元。
以上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共计2.6万余元,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五、案件价值
本案的典型价值在于明确了“名为服务,实为特许”的合同性质穿透式认定标准。在特许经营纠纷中,招商企业常以“创业指导”、“技术咨询”等名义规避特许经营的法定监管义务。宋会会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成功将案件纳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制范畴。同时,本案严厉打击了招商企业利用“保盈利”虚假宣传、隐瞒“两店一年”资质及未备案等关键信息的违规行为,明确了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后果,为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加盟商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实践参考。
六、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各类商业特许经营加盟纠纷,特别是以下场景:
1. 招商方以“创业指导”、“品牌管理”等名义签订合同,但实质提供品牌授权、统一运营等特许经营服务的案件;
2. 招商方在宣传中承诺“保底收益”、“保证盈利”,但实际经营未达标,且拒绝按约退款的案件;
3. 招商方不具备“两店一年”法定资质,未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在缔约时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案件。
七、案件总结
本案的成功办理,得益于对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准确界定和对法定解除权的充分运用。对于广大创业者而言,本案提示在加盟投资前,务必审查招商方是否具备“两店一年”资质及商务部备案信息,切勿轻信“保底盈利”的口头或书面承诺。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善于透过合同表象探究交易实质,紧抓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这一核心法定义务,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和严密的逻辑论证,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