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犯罪嫌疑人李XX于2024年6月至9月期间在某公司工作,同年9月离职。某公司在李XX工作期间一直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双方存在未解决的劳资纠纷。离职时,李XX擅自使用公司资金5万元,但其本人向公司出具了借条,承诺偿还12万余元,当场实际偿还1万元。2025年8月,李XX再次偿还6万元,截至目前已超额偿还7万元,远超实际挪用金额。2025年9月,李XX接到某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供述相关事实。2025年9月下旬,李XX家属已将全部款项返还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犯罪嫌疑人李XX是否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定条件。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关于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李XX的挪用行为发生在劳资纠纷背景下,不同于典型的挪用资金犯罪,且通过借条形式明确还款意愿,无非法占有目的,主观恶性较小。其二,关于法定从宽情节的认定。李XX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事实,是否依法构成自首;其在案发前已偿还7万元,案发后家属全额退赃,是否属于积极退赃且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其三,关于取保候审条件的适用。结合其自首、全额退赃等情节,李XX可能判处的刑罚较轻,且系初犯偶犯,有固定住所和家属担保,是否具备监管条件且无社会危险性。
【裁判结果】
王铖律师向某区人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全面论证了李XX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犯罪数额刚达立案标准,李XX具有自首、全额退赃、主观恶性小等多重从宽情节,且不存在社会危险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求,某区人民检察院综合考量本案特殊情况,依法采纳了律师意见,对犯罪嫌疑人李XX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依法予以取保候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