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科技公司与某工程公司于2026年2月签订《设备租赁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费7.5万元,并约定了分期付款及违约责任。履行期间,双方通过微信确认增加提前入场及增加设备两项增项,共计4万元,合同总计款达11.5万元。某科技公司依约完成全部服务项目,但某工程公司仅通过公对公及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支付6.8万余元,剩余4.6万余元未付。此外,服务期间产生食宿费五千九百余元未付。2026年3月3日合同到期撤场时,因某工程公司与园区产生纠纷,导致某科技公司设备被扣留至3月12日,产生损失5.7万余元。某科技公司遂委托娄高启律师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服务费、食宿费、损失、违约金三百余元及律师费1.6万元等。某工程公司辩称增项未经书面确认,且某科技公司设备故障违约,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争议焦点】
1. 微信确认的4万元增项费用是否具备合同效力,应否计入总价;2. 某科技公司是否存在设备故障及中断演出等违约行为,某工程公司能否据此拒付尾款;3. 设备被扣留造成的实际损失、食宿费及律师费应如何认定与承担;4. 某工程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江XX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通过微信确认的增项费用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工程公司应支付剩余服务费4.6万余元及食宿费五千九百余元。因某工程公司原因导致设备被扣,法院酌定损失2万元。针对违约金,法院酌定以六千四百元为本金,按LPR的1.3倍计算。结合违约情节,酌定某工程公司承担律师费1万元。因某工程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江XX未提交证据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工程公司支付上述服务费、食宿费、损失、违约金及律师费,江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