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徐X与第三人吕X系夫妻关系。第三人与被告赖X在2017年至2022年期间存在婚外情。在此期间,第三人未经原告同意,通过微信、支付宝及现金等方式向被告支付款项共计24.2万余元。原告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第三人对被告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15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被告辩称,涉案款项并非赠与,而是用于第三人经营的某瓷砖加工厂日常开支、代付材料款、套现、代买物品及劳务报酬等,且双方存在双向转账,要求在总额中予以扣减。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三人向被告支付的款项是否属于赠与,以及被告应当返还的具体金额。法院对被告提出的各项扣减抗辩进行了逐一审查:对于被告主张的小额转账,法院结合交易习惯,酌情认定用于代买生活必需品的1.6万余元可予扣减;对于购买对戒的款项,法院按比例折算后认定男戒价值两千三百余元可予扣减;对于被告通过花呗套现的3万元,因时间高度吻合且符合还款习惯,予以扣减;对于双方认可的大额代付及转账15.7万余元,予以扣减。而被告主张的劳务报酬、代买精油等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第三人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经折抵和扣减各项款项,法院确认第三人赠与被告3.6万余元的行为无效。最终判决:确认第三人吕X赠与被告赖X3.6万余元的行为无效;被告赖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X3.6万余元;驳回原告徐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