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杨XX、史XX与许XX就天津地铁充电宝项目达成合伙协议,双方各投入一半资金,利润按50%分配。合作期间,双方因成本核算、利润分配等问题产生争议,于2023年11月22日协商解除合伙关系。因清算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杨XX、史XX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伙关系并要求许XX及某信息公司连带支付合伙清算款27.7万余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合伙关系解除,判决许XX返还款项13.5万余元及利息,驳回其他诉求。杨XX、史XX不服,认为一审对天津地铁5、6、9号线押金4.3万余元及2023年10月未分配利润4.2万余元认定有误,委托刘琳律师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二审中,本案争议焦点为:杨XX、史XX要求返还天津地铁5、6、9号线押金4.3万余元及2023年10月未分配利润4.2万余元的上诉主张能否成立。许XX辩称认可退还押金,但以未开具发票及未最终结算为由拒绝返还10月份利润。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天津地铁5、6、9号线押金系合伙期间向案外人支付的担保性质款项,合伙解除后可由案外人退还,且许XX对此不持异议,应予支持。关于2023年10月未分配利润,许XX已通过微信发送结算表予以确认,应认定为合伙利润予以分配。许XX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分配依据不足。最终,二审法院纠正一审数额计算错误,改判许XX返还杨XX、史XX款项共计22.1万余元及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