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许XX与梁XX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2年4月登记结婚,后于2024年12月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户房屋及一辆沃尔沃轿车归梁XX所有;共同现金存款100万元双方各分得50万元;一年之内梁XX应支付许XX125万元。离婚后,梁XX仅向许XX支付了20万元。许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梁XX按照离婚协议书支付剩余共同财产30万元。梁XX则提出请求,要求许XX交付案涉沃尔沃轿车,如不能交付应赔偿损失。许XX辩称,因离婚协议未明确约定车辆交付时间,且梁XX在微信中明确可将车辆折抵部分款项,故交付条件不具备。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梁XX应否支付许XX主张的30万元款项;二是许XX应否将案涉车辆交付给梁XX。
针对第一个焦点,双方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款项数额存在分歧。许XX主张房屋及车辆补偿款125万元,加上存款分割款50万元,共计175万元,扣除已付的20万元,梁XX尚欠30万元。梁XX则主张其共应支付125万元。法院经审查离婚协议书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认定梁XX在聊天中对欠付款项事实曾予以认可,结合协议约定,确认梁XX共应支付许XX175万元。扣除已支付的20万元,梁XX确尚欠30万元未支付。
针对第二个焦点,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案涉车辆归梁XX所有。虽然双方未明确约定具体的交付时间,但梁XX要求许XX交付车辆符合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庭审中,梁XX申请对车辆现价值进行鉴定,经鉴定该车辆现价值为15.8万余元,梁XX支出鉴定费七千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许XX请求支付30万元现金分割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梁XX要求交付案涉车辆亦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鉴定费系合理费用,应由双方分担。
最终法院判决:一、梁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许XX现金分割款30万元;二、许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案涉车辆交付给梁XX,如逾期无法交付,则许XX应支付梁XX车辆折价款15.8万余元;三、许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梁XX鉴定费三千余元。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由梁XX负担两千余元,许XX负担一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