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经过
原告林XX与被告林X容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林X,现已成年。X年X月X日,原告林X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X年X月X日,法院作出(XXXX)某法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前次离婚诉讼中,双方确认婚姻存续期间在某县某镇某村村前某号共同建造了三层房屋(约130平方米,未办理产权证),因该房屋无产权证,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并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离婚后,原告林XX为维护自身权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对该三层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并主张一层由原告使用,二层由被告使用,三层由双方共同使用。
被告林X容辩称,请求将某字第XXXX号房屋及后期拓建部分归原告所有,X年X月建造的位于某县某镇某村村前某号约116平方米的三层小楼(无产权证)归答辩人所有,且待可办理产权证时原告需配合登记在答辩人名下;同时主张法定继承的小木屋为夫妻共同共有。被告指出,三层小楼的土地使用证虽在原告名下,但实际由被告打工出资建造,原告未支付任何费用。老房屋系被告出资翻新扩建,应属共同财产。此外,被告在婚姻中全心全意照顾家庭,常年劳作患病,且长年被原告家暴,请求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补偿性质的分割。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涉案未办理产权证的农村三层自建房在法律上的性质认定,以及在无法进行所有权确权的情况下,其使用权应如何合理分割;第二,原告主张的按楼层绝对划分使用权的方案(一层归原告)是否符合双方实际生活状况、房屋结构特点以及公平原则;第三,被告提出的其他房产(老房屋、小木屋)归属及经济补偿请求是否属于本案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审理范围,以及如何在本案中综合考量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大小来平衡利益。由于涉案房屋属于农村自建房且无产权证,直接分割所有权存在法律障碍,如何依法合规地解决双方的居住与使用需求,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
三、办案经过
李丹律师接受被告林X容的委托后,迅速开展案件梳理与证据组织工作。首先,李丹律师详细了解了涉案房屋的建造背景、资金来源及双方对家庭的贡献情况,指导客户收集了被告打工建房、照顾家庭及患病的相关病历、诊断报告、出院记录及村委会证明等关键证据。其次,针对原告要求一层归其使用的诉求,李丹律师深入分析指出,该方案未考虑被告的身体状况及实际居住需求,且原告对房屋建造贡献较小,有违公平原则。在庭审中,李丹律师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的规定,结合双方实际居住状况、房屋结构及被告对家庭的较大贡献,据理力争。李丹律师向法庭充分阐明,对于无产权证的农村自建房,使用权的分割应兼顾公平原则与照顾女方及贡献较大方的原则,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不合理诉求,并支持被告的合法抗辩。
四、案件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即某县某镇某村村前某号三层建筑物的使用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并结合双方实际居住状况,法院判决:一层建筑物与一至三层楼梯由林XX、林X容双方共同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给予对方便利;二层建筑物由林X容使用;三层建筑物由林XX使用。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计X元,由林XX负担X元,由林X容负担X元。
五、案件价值
本案的典型价值在于明确了农村无产权证自建房在离婚后的使用权分割规则与裁判思路。在房屋无法进行所有权分割的情况下,法院通过使用权的合理分配,有效解决了离婚双方的居住难题,避免了资源的闲置与浪费。同时,本案在分割使用权时,充分考虑了房屋的实际结构、双方的居住需求、生活便利度以及对家庭的贡献程度,体现了民法典中照顾女方权益和公平原则。这不仅为类似农村自建房离婚财产纠纷提供了实务参考,也彰显了司法裁判在化解家庭矛盾、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方面的温度与力量。
六、适用场景
本案广泛适用于离婚后财产纠纷,特别是涉及农村自建房、小产权房、历史遗留违建房屋等未办理产权证的建筑物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与使用权确认场景。当夫妻双方对无产权证房屋的归属和使用产生争议,且无法通过确权诉讼解决时,当事人可借鉴本案的裁判思路,主张按实际使用需求、房屋物理结构和平等处理权原则进行使用权的合理划分。此外,本案也适用于涉及家庭暴力、女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等情形下,主张在财产分割时予以倾斜保护的案件。
七、案件总结
处理无产权证房屋的离婚财产分割时,直接分割所有权往往面临法律障碍。李丹律师通过精准把握法律适用,将争议焦点引导至使用权的合理分配上,有效破局。本案不仅妥善化解了双方的居住矛盾,避免了离婚后可能激化的冲突,更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出了一条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裁判路径。通过依法确认使用权的分配方案,既保障了双方的基本居住权益,又体现了对婚姻中付出较多一方的关怀,充分彰显了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家庭与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