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本案属于商品房购房团购费返还纠纷,案号(某)津X 民初 某 号。杨君强律师接受本案原告甲委托,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原告意向购买某公司开发楼盘房屋,在售楼处参与 “交 4 万抵 6 万” 的购房团购活动,向某某公司支付团购费 40000 元,由某某公司出具收据。后续因案涉楼盘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原告另案起诉开发商,经法院调解,开发商已将购房预约金及利息全部退还原告,但 40000 元团购费并未在之前案件中处理。原告向某某公司、某公司索要团购费未果,诉至天津市某人民法院,请求二被告连带返还团购费 40000 元并给付资金占用利息。
开发商某公司抗辩并未收取团购费,与某某公司不存在合作关系,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某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权利,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缺席审理。
律师代理经过
接受原告委托后,杨君强律师整理购房确认单、团购费收据、前案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厘清房屋买卖主合同已经解除的事实,论证团购服务属于购房附属合同,主合同解除后团购合同事实解除,收取团购费一方负有退款付息义务。同时梳理各方主体、收款主体,完成立案、举证质证,当庭发表代理意见。
注:法院支持返还团购费及利息,因证据不足未支持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1、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甲团购费 40000 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分段计息,2018年‑某月‑某日 至 2019年‑某月‑某日 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之后按 LPR 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2、驳回原告要求天津市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 870 元,减半收取 435 元,全部由某某公司承担。
裁判要点:房屋买卖主合同解除,依附于购房的团购服务合同事实解除,收取团购费的第三方公司应当退款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主张开发商对第三方收取的团购费承担连带责任,需要举证二者存在委托、合作收款关系,否则依据合同相对性,开发商不承担责任。
律师价值
本案部分诉求未获支持,但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全额追回 40000 元团购费以及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律师完整固定证据,厘清主从合同解除法律关系,明确退款责任主体,提示当事人举证风险,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
适用场景和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购房时缴纳 “交 某 抵 某” 团购费、电商服务费,后续购房不成、合同解除,第三方机构收取团购费拒绝退款。
适用场景 2:团购费由第三方公司收取,房款由开发商收取,发生纠纷区分开发商、分销公司责任主体的房产纠纷。
适用场景 3:前案调解仅处理房款,团购费未一并解决,需要单独起诉追回团购费。
适用场景 4:被告公司拒不出庭、消极应诉,需要律师代理完成全部诉讼流程,通过缺席审判维权。
服务指引:缴纳团购费务必留存收据、转账记录;留意收款主体是开发商还是第三方分销公司;想要开发商连带担责,注意收集二者合作、委托收款证据;购房合同调解、和解时务必把团购费一并处理;未处理的,及时单独提起诉讼,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总结
本案是房产交易中典型的第三方收取团购费纠纷,开发商和分销公司主体分离,维权存在一定举证难点。杨君强律师代理原告,在开发商不担责的客观情况下,抓住主购房合同解除,团购从合同随之事实解除这一法律关键点,通过诉讼让实际收款的第三方公司承担退款付息责任,帮助当事人挽回全部团购费损失。本案提示购房者,团购费收款主体不等于开发商,交易时应当注意留存合作关系证据,否则很难要求开发商对第三方收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