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本案属于商品房认购协议纠纷,案号:(某)津 某 民初某 号。杨君强律师接受本案原告甲委托,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原告与某公司签署房屋《认购协议》,拟购买某区一处房产,向开发商支付定金 2 万元、购房款 30 万元。后续因房屋交房时间与原告心理预期差距较大,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认购协议解除,要求二被告连带返还定金、房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某公司、某某公司抗辩:认购协议合法有效,系原告单方面不愿签约,依据定金罚则 2 万元定金不予退还,两公司为独立主体,拒绝承担连带责任,亦不认可利息主张。本案由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核心争议聚焦认购协议解除后果、定金是否应当返还、一人公司股东关联企业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大问题。
律师代理经过
接受原告甲委托后,杨君强律师梳理认购协议、转账凭证、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代理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双方未能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客观事由,应当全额返还定金及购房款;同时结合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特征,追加关联公司某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主张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完整组织证据链,出庭参加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全力维护原告财产权益。
法院审理认定,本案系原告原因未能订立正式买卖合同,适用定金罚则,定金不予退还;合同具有相对性,驳回要求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支持返还 30 万元购房款及对应资金占用使用费。
判决结果
1、确认原告甲与某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于 2022 年 某月 某 日开庭当日解除;
2、某公司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 30 万元,并以 30 万元为基数,按 LPR 标准支付自 2022‑某‑某 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使用费;
3、驳回原告要求返还 2 万元定金、要求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5188 元,由被告某公司承担 4915 元,原告承担 273 元。
裁判要点:购房者自身原因不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定金罚则,定金不予退还;已经交纳的购房首付款,合同解除后开发商应当返还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仅签署认购协议,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价值
本案虽然返还定金、关联公司连带的诉求未得到法院支持,但律师完整梳理案件事实,精准确定诉讼请求、完成被告主体追加,帮助当事人拿回 30 万元购房款以及对应的资金占用利息,同时争取绝大部分诉讼费用由开发商承担。律师客观评估案件风险,完整组织证据参与庭审,最大限度挽回当事人主要经济损失,帮助当事人厘清商品房认购环节法律风险,实现当事人核心财产诉求。
适用场景和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购房签订认购协议,缴纳定金、首付款后,买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无法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定金、首付款退还纠纷。
适用场景 2:购买新房,开发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想要追究关联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商品房买卖纠纷。
适用场景 3:商品房认购、预约阶段产生争议,需要提起民事诉讼,确定认购协议解除、主张退款、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适用场景 4:购房前期纠纷,对定金罚则适用不了解,需要律师分析风险、固定聊天、转账、沟通记录证据,代理出庭诉讼。
服务指引:签订认购协议时留存全部聊天记录、录音、转账凭证;发生退款争议尽早委托律师评估,区分定金、首付款法律后果;客观预判诉讼风险,不夸大案件胜诉结果;完整列明诉讼请求,合理确定被告主体,尽力争取挽回经济损失。
总结
本案是房产交易中非常典型的商品房认购协议纠纷。并非全部诉讼请求都能够获得法院全部支持,民事诉讼需要基于证据及法律规定客观看待裁判结果。杨君强律师代理原告,在部分诉求未获支持的情况下,成功帮助当事人追回绝大部分已付购房款,并且让开发商承担大部分诉讼相关费用,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核心财产利益。本案也提示购房者:认购协议中的定金具备担保效力,因购房者自身原因拒绝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定金存在无法退回的风险,购房前期务必谨慎签署认购文件。
